著作人格權

 圖1 著作人格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著作人格權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目的在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例如名譽、聲望,只有著作人本人可以享有,不能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1]),也沒辦法授權,最多約定不行使權利。著作人格權包含三種權利,內容為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2])、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3])以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4])。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2.   著作權法第15條:「
    I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III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IV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3.   著作權法第16條:「
    I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II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III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IV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4.   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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