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

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1]規定,如果以各種方式或名義,提供不特定的多數人住宿、休息,並照日或週收取費用,就屬於旅館業而必須受到發展觀光條例的規範。

 

註腳

  1.   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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