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3-03-1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法庭之友

我國的法庭之友是憲法法庭中的制度。

法庭之友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即使只是情感上關注案件,也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經過同意後,主動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審判時參考[1]
雖然法庭之友不是案件當事人,但如果當事人決定採用這些法庭之友的意見或資料,這些意見或資料可以被視為是當事人自己的陳述[2]

 

延伸閱讀:
黃蓮瑛、陳婉榕(2022),《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註腳

  1.   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至第5項:「
    I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II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III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IV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V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2.   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6項:「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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