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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人

圖1 重整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重整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從公司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的專家中,選派重整人[1],處理各種重整程序中的相關事宜,例如擬定重整計劃[2]、執行經過法院認可的重整計劃[3]、在法院審查重整債權時到場備詢[4]

重整人受「重整監督人」的監督[5],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6]

註腳

  1.   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
  2.   公司法第303條第1項:「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
  3.   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4.   公司法第299條第1項:「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5.   公司法第290條第5項:「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6.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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