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航空法第55條 〔2〕針對運價 (以旅客搭飛機為例,指的就是航空公司收取的機票票價、行李託運費或超重時加收的費用),以及運價的使用、優惠等,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都需要報請交通部核准,而交通部也訂有〔3〕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規範細節事項。
註腳
〔1〕民用航空法第55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2〕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客貨運價:指由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以航空器提供旅客、行李、貨物之運輸所收取之客運票價、行李費率、貨運費率及各項附加費。」
〔3〕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1-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