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11-03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

告訴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也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提告後,由警察移送法辦。

所謂的告訴乃論罪,是指犯罪唯有經由受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傷害罪[1]、親屬間竊盜罪[2];而非告訴乃論罪,則是不論是否有經過告訴,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就應該主動偵辦,即使被告不想追究,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法院可以審判。

刑事法規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是例外,有寫明「……之罪,須告訴乃論」,才是告訴乃論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本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
    I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II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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