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2019-07-18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完全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12條[1]、第13條[2],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結婚者,行為能力不受限制,法律上通稱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可自行做法律行為,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註腳

  1.   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2.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III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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