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2019-07-18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無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13條[1],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75條[2]、第76條[3],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法律行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註腳

  1.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III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2.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3.   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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