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責任能力

圖1 完全責任能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完全責任能力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根據刑法第18條[1],刑法照年齡將人分為三種,犯罪時所承擔的罪責輕重程度不同。未滿14歲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若犯罪則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以及年滿80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刑責;滿18歲且年齡小於80歲則必須完全負責,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註腳

  1.   刑法第18條:「
    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I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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