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大鈞(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義務,以確保勞工退休後的生活無虞。退休又可以分為自請退休〔1〕及強制退休〔2〕兩種類型,實務見解〔3〕認為只要勞工符合其中一種退休要件,雇主在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勞工退休金。



註腳
〔1〕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勞動基準法第54條:「I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II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自請退休:勞委會(89)台勞資2字第0010782號函參照;強制退休: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8989號函、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86號民事判決參照。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