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法院審酌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時,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1[1],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註腳

  1.   民法第1094條之1:「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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