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繼承人否認自己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的行為。拋棄繼承權,是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則不生拋棄之效力[1]

 

註腳

  1.   參考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民事判例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