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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而提出訴訟,藉以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執行名義類型,法律規定的異議事由及限制不同: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註腳所謂債權不存在,係指前開消滅債權請求事由之發生以及自始之債權不存在,例如契約之不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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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對執行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財產強制執行,第三人因違法執行權利受損,而法律准予第三人提起訴訟救濟,撤銷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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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是應有部分(持分)?什麼是共有?》這篇文章中,介紹了共有的意義和種類。但當我們不想再與別人分享所有權時,應該怎麼處理?此時,就必須靠「分割」來結束共有關係。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原則上是由共有人自己決定,但人多嘴雜,總是會有意見不合的時候,因此立法者在民法第824條規定了2種分割方式:「原物分配」與「變價分配」,來解決共有人間談不攏的狀況。一、共有物分割的2種方式:原物分配與變價分配(一)原物分配「原物分配」,顧名思義,就是將共有物直接分割成數個部分後,再依照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如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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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標權後,就像是平常買東西一樣,變成你的物品,可以透過法律去排除可能侵害的人。但是商標權通過前的申請流程並不會公告,而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審查時,也沒有辦法確認商標實際使用的情況,可能導致日後商標間的爭議及衝突。立法者為了緩和這種狀況,設立了「通過後,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反應的方式,讓其他人可以對註冊通過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撤銷當初准予商標註冊的核准處分,而遭到撤銷的商標就會像從未申請過一樣,回溯自申請日當天失效。也就是說,一個商標不只是需要取得智財局的權利證書,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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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一、離婚跟死亡兩種情形下,都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裏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事由」(讓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最常見的就是離婚情形。但死亡也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事由之一,這時候同樣可以先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清算夫妻的財產,之後才能確定死亡一方真正的遺產範圍,再進一步就遺產部分處理相關繼承問題。圖1夫妻一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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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要看夫妻間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來決定(例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見圖1)圖1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的三種方式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夫妻採用「約定財產制」時,離婚分配財產方式「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共同財產制」,另一是「分別財產制」。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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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重要的條文––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院在2020年12月30日時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之後新法也在2021月1月20日公布施行。新修正的民法第1030條之1主要新增第3項,其餘部分則無更動。新增的部分,是說明法院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要綜合判斷雙方對家裡的貢獻付出、對小孩的照顧、分居多久等等,不能一律平均分配。很多人想了解的是,這次修法條文,對於法院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件時,會有何影響?一、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前的暖身題要了解這次修法造成的影響,我們要先知道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婚後剩餘財產?(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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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夫妻一方之退休金時,如果在離婚當下已經領取、納入夫妻之現有財產,當然應該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没有問題。有問題的是,那些尚未入帳、可以期待的退休金,在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夫妻清算財產時究應如何計算?尚未領取的退休金,因為不是夫妻離婚時現存之財產,所以無法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但這樣的制度並不公平。因為在外面工作的人退休後有退休金保障,在家操持家務的人没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對在家工作者是一種歧視。因此於2018年7月1日上路的公務人員退休新制,已經納入了配偶離婚時的退休金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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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則是一人一半,但若受分配的一方,對於家庭財產累積毫無貢獻、花用無度,甚或不務正業、鋃鐺入獄,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毫無貢獻,此時再強求雙方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顯然失去了公平)。所以民法第1030條之1允許法院有調整權限:不只可以酌減其分配額度,甚至可以免除分配。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是為了公平,例如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可能是: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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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一、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生存配偶要認識到自己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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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要先計算出夫妻名下財產的範圍及價值,才能知道誰多、誰少,而又是「誰該給誰多少錢」。(見圖1)圖1婚姻關係結束,請求分配的財產該如何計價?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計算價值的時點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範圍及價值的計算時點視情況不同,在離婚時以離婚起訴時點來判斷,在死亡時則以死亡時間來決定。不過,若是脫產需要追加計算的情形,則是按處分財產時來計算其價額。二、存款、股票怎麼計算價值夫妻財產如果是存款,金額多少一目了然,但如果是股票,則以離婚起訴當日股票價格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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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遺產清冊?繼承一定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遺產清冊是記載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及債務的明細,上面應記載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狀況,以及繼承人所知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通常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以及債務數額一開始可能不是很清楚,製作遺產清冊首先可以幫助繼承人了解被繼承人到底有多少財產以及債務,以便處理接下來的繼承事宜。即使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法律上繼承人仍可以享有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的利益。但如果繼承人有陳報遺產清冊的話,則只需要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自己知道或在規定期限內有申報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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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太太問說:「我先生欠債,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查封、拍賣?」也常聽太太說:「我非常可憐,我在幫我先生背債。」到底夫債妻要還嗎?圖1夫債妻要還嗎?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夫妻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見圖1)原則上夫妻對對方債務不需負責。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所生債務,例如:買菜、買米等,才需要共同承擔。二、發生「夫債妻還」其實與夫妻身分無關既然先生在外所欠債務與太太無關,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說自己在幫先生背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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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由誰負責舉證?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一)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上極為重要的課題,訴訟上應由誰負責舉證,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法院審判最重要的核心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兩部分,其中認定事實的部分,法院必須依靠雙方提出的各種證據來判斷。一方面,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為求勝訴,須盡力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已經窮盡所有的舉證方法,而待證事實卻仍真偽不明時,法院就會判依法要負責舉證卻未提出證據的人敗訴。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亦意味著訴訟結果風險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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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是讓老房子透過重建(拆除原有建物,重新建築)、整建(改建或充實設備,例如加裝電梯)、維護(加強管理以保持良好狀態,例如老屋拉皮),或兼採兩種以上方式而翻新的計畫,可以讓房屋符合現代化的社會需求,改善市民的居住環境與景觀,使市容更美麗,提升都市整體的生活品質與機能。二、都市更新重建後的房地所有權分配方式有哪些?都市更新重建後的房地所有權分配,可以區分為協議合建及權利變換2種方式。(一)協議合建是由地主與建商合作,由地主出地、建商出錢,雙方簽訂合建契約,並依照談妥的價值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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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一篇文章《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所述,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分配雙方婚後取得財產價值差額一半的金錢。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這裏可以列入分配計算的財產,限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而且要排除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賠償金),婚前財產當然不列入分配範圍。(見圖1)圖1離婚時,哪些財產要拿出來分配?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原則:有財產價值的都要拿出來分配「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種類是房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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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確認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當事人針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的事實是否存在有疑問,因此請求法院對此等事件加以確認的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必須會因為確認這個事實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確認之訴依判決的結果,可以區分為積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存在)及消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不存在)。例如,子女可以向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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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共同持有的房屋有在收租,但自從長輩過世後遺產分配下來到現在,皆未收到分配的租金,沒有立任何契約說租金要如何分配,僅有其中一持有人口頭說要將租金給另一持有人作為幫忙收租的薪水,若所有持有人中有一人不同意,是否就需將租金分配下來?或者是只要大部分持有人同意,就可以不分配租金?是否有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謝謝!
問答
您好,想請問因為我們家有四個小孩,只有一個女兒,其他都是兒子在父親名下有三間房產+1/4的店面母親則有一間基隆的房產因父親傳統觀念,有曾經說過他的房產要如何分配,家中唯一的女兒,會分配到的部分與其他三個兄弟少很多(應該有到破千萬)目前情況是,父親極有可能生前就會轉移財產,或是立遺囑而四位手足有同意如果父親分配不公平,願意再把分到的財產拿出來,我們四個小孩自行分配在想因口說無憑,是否應手足間先簽訂有法律效應的合約,保障權益,避免日後實際情況發生時,如果當中有人變卦,可以行使契約強制執行諸如此類的?或是有...
問答
我任職軍公教之工作,目前還在在職中,與前任在107年8月份離婚,在離婚協議書內有註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債務的處理,及增加一項「其他約定:餘無其他要求」,而未特別註明後續退休金內容。而前任於離婚2年內請求退休金之分配。請問依協議書內容「餘無其他要求」,退休金之分配是否已無前任之分配請求或權力?另依「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離婚超過五年後是否請求已超過時限?亦無須分配?再者前任於婚姻期間工作不穩定,非全無工作,是否因此不符互惠原則,即無法為此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