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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統計數據的用語,分為「判決折服率」和「裁定折服率」,法院裁判(判決、裁定)後,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判決)或抗告(裁定)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服氣了,決定接受了」,因此當事人:不提出上訴或抗告提起上訴或抗告後又撤回1.2.總件數占全部可以上訴或抗告案件總數的百分比。 延伸閱讀:司法院網站《常見問答Q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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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常見的問題,筆者來告訴你一個民事訴訟的「葉克膜」急救規定。「葉克膜」是一個醫療器材,它的重大成功案例是: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鈴因發生重大車禍,命懸一線,經輾轉送到台大醫院以葉克膜急救後,撿回一條命。經過這個案例,「葉克膜」不僅捧紅了柯P,也被視為急救魔法。這篇文章要介紹的不是醫療,而是民事訴訟的「葉克膜」手段。一、如何計算「送達生效日」?(一)民事判決後必須要將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後,才能開始計算上訴不變期間。原則上「送達」就是要送到當事人或與其同居於一屋簷下的家屬或受僱人,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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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參與法庭活動的人員,除了當事人外,大家比較常聽到的就是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律師。而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可能還有其他家事事件特有的人員參與程序,例如家事調查官(下稱家調官)及程序監理人(下稱程監人)。這些人員的設置,是因為考慮到程序弱勢者的權利保護,以及家事不外揚的隱晦本質。本文以下將分別針對家調官及程監人的法律規定、職務內容及角色性質簡介。二、家調官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以下的規定,我們可以大致瞭解,家調官是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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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就是「原告」跟「被告」而已,但假如第三人就原告跟被告的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第三人雖然無法成為當事人,但還是可以用「參加人」的身分參加訴訟。舉例來說,A、B、C共同簽了一份買賣契約,由A、B將2人共有的土地出賣給C,但後來A沒有收到土地價金,就以C為被告,請求C給付價金,沒想到C卻主張雙方已經解除買賣契約所以不用付款。這個時候,同為出賣人卻不是原告的B,就買賣契約的爭議,當然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如果法院認定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也就是A敗訴的話,會導致B受到無法取得價金的不利益),所以B可以提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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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其他還有非常多的行為,例如抗告、行政上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再審等等,也都有不變期間。如果因為天災(例如地震、洪水)或者是不能歸咎給當事人的原因(例如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車禍、陷入昏迷)而延誤了不變期間,依法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這段時間同時也是不變期間),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時間序可以回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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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回復原狀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區分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回復原狀」和「民事訴訟程序的回復原狀」兩個解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指負賠償責任的人,原則上是以回復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也就是要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例如:A駕車不慎與B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B的汽車車燈毀損,A應先將B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