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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對此法律名詞設有定義,即「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也就是以不同的表達方式就原著作的表達方式另為呈現,例如將中文政治評論翻成英文、將暢銷小說翻拍為電視劇,或將熱門歌曲改編為電音等,均屬之。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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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如何認定「抄襲」?會侵害什麼權利?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繪圖:Yen一、著作權法中有「抄襲」的概念嗎?(見圖1)所謂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中,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或「改作權」。(一)什麼是重製?「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之一,也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且重要的權利。「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錄音或錄影,或是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都算是重製。例如:複製他人著作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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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衍生創作即屬一種改作行為(著作權法第28條)。 註腳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問答
您好,想請問當甲方授權乙方改作甲方創作的角色設計(包含文字描述或是角色外型與色彩),然而甲乙雙方決定終止合約不再合作的情況下,乙方已將人物圖畫完,乙方可以在未經甲方同意情況下,將創作發布公開並表示著作權屬於自己的嗎?請問是否會侵犯到甲方的權益?
問答
"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問答
"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例如:A直接把別人的圖搬到自己的網站;B則是加了幾個字再搬到自己網站上)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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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編曲或翻譯方式翻唱,可能會涉及的著作權法問題(一)改作行為如案例一、案例二這類的情形,都是根據原作,進一步創作出不同的作品,而不是單純重複製作別人的著作。這種根據「原著作」另外創作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改作」。例如將外文書的內容翻譯成中文,將古典樂用電子音樂的風格重新編曲,將原著改寫、簡化成適合兒童閱讀的版本,或者把小說的情節拍成影片等方式,都可以算是對一個著作進行改作。改作是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所具有的權利,可以授權給別人進行改作。而採用改編、翻譯進行翻唱的人,除非有合理使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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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同人誌?「同人」一詞,源自於日語「どうじん/Dōjin」,指一群有相同愛好的人,同人文化的內容包含角色扮演(Cosplay)、創作與販售同人誌等。同人誌(日語「同人誌/どうじんし/Dōjinshi」)是指同人作出的書刊或圖畫。假設相同的興趣是某一部漫畫,同人會藉由這部漫畫的角色、劇情、世界觀設定等來作出同人誌。以下只針對「使用別人已經創作出的角色、劇情、世界觀設定,另外作出同人誌」會不會侵害原著作人的著作權進行討論,並且以原著作是漫畫、原著作人是漫畫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由漫畫家自己享有)來舉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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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理及法院裁判見解,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少了一個,就無法取得著作權,建議大家把這系列文章看完。在這篇要跟讀者說明「原創性」這一必要條件。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除須為人類精神力作用下,具備相當表達形式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外,更重要的是應具備學理上所要求的「原創性」,否則並沒有加以保護的必要。在判斷「原創性」上,法院陸續發展出更細緻的標準,除了「原始性」,還要有「創作性」。一、原始性所稱「原創性」,早期法院實務見解曾採狹義解釋,即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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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害到原貓咪照片或影片所有人的著作權,可能需要視使用的程度等具體個案的情形而定。二創的方法依照別人的照片、影片畫出圖案,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改作這兩種行為,兩者又不太相同:重製重製是指指用印刷、拷貝、攝影或錄影之類的方法,重複製作別人著作的行為,並沒有加入自己的想法及元素進去。所以如果製作出與貓咪照片完全一樣的貼圖,或只有少部分修改而沒有新的創意,就會是著作權法上「重製」的行為。改作改作是指在原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去創作出另一個新作品,因為不是單純重複製作別人的著作,此類創作稱為「衍生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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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經過登記後就會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受到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簡稱傳智條例)的保護,未經授權又不符合傳智條例第16條「合理使用條款」的利用行為,就會構成對傳智專用權的侵害,並衍生後續法律責任。這部分可簡單分為以下三點說明:一、包含侵害財產權及人格權依傳智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在內。所謂的智慧創作人格權,依本條第2項規定,包含「公開發表權」、「名稱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等權利在內,與著作權法的規定極為相似。至於...
問答
翻唱、改編流行歌曲的著作權問題在著作權法上,單純重複製作他人的著作,是所謂的「重製」行為。不過,如果是用自己的創意進一步改編原本的詞、曲,根據「原著作」另外創作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改作」。改作是原本的著作權人所具有的權利,所以如果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就進行改作,會違反著作權法而需負擔民事、刑事責任。如果有得到原著作權人的授權,那就可以合法地翻唱、改編。改作而成的衍生著作,仍可能享有著作權保障不過,按照較近期的法律見解,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所創作出來的作品(在法律上叫做衍生著作,如改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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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可能涉及到著作權法、商標法等問題,以下簡要回覆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供參考:滑板享有著作權嗎?滑板形狀本身不屬於著作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著作的表現形式相當多樣,例如語文、音樂、美術等等,其中美術著作是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但一般應用的物品依據智慧財產局的見解,是可大量生產的工業產品,而不屬於著作,所以單純的滑板形狀並不屬於受到保護的著作,以3D建模的方式重現是不會侵害著作權的。滑板上的圖案可...
問答
包包上的刺繡圖案是著作嗎?包包上的圖樣、花紋等的設計,只要是人類精神力所創作出來,具有原創性、表達形式,符合著作權法的要件,就可能屬於著作權法所說的美術著作。如果提問中所問到的包包刺繡圖案,是設計者投入自己的心力設計出來的圖案,而不是抄襲別人的著作,或是單純重現某些動植物或自然景觀的圖樣,就會是著作權法所保障的美術著作。複製別人設計的刺繡圖案會違反著作權法嗎?重製、改作行為可能犯法如果是把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美術著作,另外用手做的方式完全複製,或者是做一些如顏色、材質的微幅修改,則可能是著作權法所...
問答
修課同學可以作筆記、販售筆記嗎老師對上課內容享有著作權,同學純粹將上課內容抄寫成逐字稿是重製行為,販售筆記是散布行為,要經過老師同意老師講課內容如有原創性,就會是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語文著作,老師是著作人,享有抄寫逐字稿(重製)、販售給別人(散布)的權利。為了達到教學目的,老師通常會允許修課學生寫筆記;如果老師進一步說不介意學生販售修課筆記,就表示老師同意學生重製、散布他的語文著作。筆記如果是同學理解上課內容後以自己方式表達,就是複製老師的概念,不會侵害老師的著作權;同學對筆記享有著作權 如果修課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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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的種類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至第7條之1,著作可區分為數個主要類型,但這些規定是採例示規範方式,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並不限於這些類型,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應受保護著作的必要條件都會產生著作權;相反的,縱然符合各類型描述,但不符合應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仍無著作權。不同類型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有不同的權利,以下一一說明。(一)~(五),請見本站《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六)~(十),請見本站《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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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IP授權合約》之精選書摘。IP以字面意思來說是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的縮寫,但除了智慧財產權中常見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授權以外,作者更進一步認為在文創產業中,如姓名、肖像等人格權也隨著社會活動而存在經濟價值,而不限於智慧財產權。文創產業中的IP經營與授權,有許多面向可以討論。 文/賴文智律師不同種類的IP應用的情境不同,以下介紹幾種文創領域較常出現的IP授權合約類型:一、圖像授權以角色為主的IP,絕大多數都會進行圖像授權,像是授權服飾業者製作T-Shirt、貼紙、外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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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可以享有多久?著作權一般來說分為著作人格權(標示誰是著作者的權利)與著作財產權(做具體利用的權利)。問題中的翻拍是關於實際利用的問題,所以以下的討論僅針對著作財產權。作者過世後50年內,著作財產權仍存在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從著作財產權人還活著、創作出著作時起,會保護直到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50年。若是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超過50年,,此時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publicdomain)」,所有人都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例如謊稱該作品是自己獨創)的情況下自由利用。著作財產權可以被繼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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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理及法院裁判見解,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少了一個,就無法取得著作權,建議大家把這系列文章看完。在這篇要跟讀者說明「具備表達形式」這一必要條件。一、著作權法以保障「表達」為原則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所保護的僅有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著作表達中所蘊含或想呈現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也就是創作內容必須具有相當外部表現形式,才有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必要,這就是「概念與表達區分原則」又稱「思想(idea)與表達(expression)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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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著作,是針對一個已經存在的著作,透過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進一步改作而成的新著作。這樣的新著作不會影響到原本著作的著作權,而是一個獨立的著作。衍生著作是一種創作方法,而不是著作種類,衍生出來的著作究竟屬於哪一種著作(例如語言著作、音樂著作或是其他種類),會依據它完成的型態歸類。例如,可以把哈利波特或魔戒的小說(語文著作)改拍成電影(視聽著作)。延伸閱讀曾允君(2020),《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三)衍生、編輯、表演》。王琮儀(2020),《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二)--用不同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