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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確認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當事人針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的事實是否存在有疑問,因此請求法院對此等事件加以確認的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必須會因為確認這個事實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確認之訴依判決的結果,可以區分為積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存在)及消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不存在)。例如,子女可以向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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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夫妻中的其中一人、孩子本人、或繼承權受侵害的人提出證據,證明親子間沒有血緣關係的一種訴訟。註腳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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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適格的意義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二、不同訴訟型態的當事人適格民事訴訟的型態有三種,分別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因此,當事人適格也因這三種訴訟型態而有所不同。(一)給付之訴應以主張有民事給付請求權的人為原告,根據原告主張,有民事給付義務的人為被告。例如E對F有一筆貨款債權100萬,E以自己的名義向F請求給付,因此原告E及被告F在這個給付之訴中,都具有當事人適格。(二)確認之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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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本票?本票上應記載什麼?「本票」是票據法上的一種票據,簽發本票的人,應該要在本票上所記載的指定期日「無條件」將指定金額給付給持有本票的人。目前在商業習慣中,本票時常被債權人用來擔保債務人能確實償還債務。本票要能夠生效,最重要的就是本票上的「應記載事項」要記載清楚。本票一定要有的內容包括:(一)發票人簽名(二)表明票據為「本票」的文字(三)一定的金額(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年、月、日至於其他如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資訊,即使沒有記載,也不會讓本票失效。不過,為了降低產生爭...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人民需要起訴請法院確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無效,或是請法院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時,會需要提請確認訴訟。範本的來源行政訴訟起訴狀(確認訴訟),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起訴狀(確認訴訟)》,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行政訴訟法第105條:「I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II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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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的基本分類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本票、支票。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一)匯票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二)本票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三)支票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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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形成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以法律所賦予的形成權,提起訴訟,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喪失、變更的民事訴訟。例如,曾多次結婚、離婚的A,在前一段婚姻存在的時候,向B謊稱自己單身,讓B與A交往、進一步結婚(結婚時A已正式結束前一段婚姻),按照民法第997條的規定,B可以提起訴訟,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註腳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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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主張對被告具有私法上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例如交付金錢、物,或從事特定行為的民事訴訟。例如,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權,對被告提起侵害名譽權的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賠償金。註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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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而提出訴訟,藉以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執行名義類型,法律規定的異議事由及限制不同: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註腳所謂債權不存在,係指前開消滅債權請求事由之發生以及自始之債權不存在,例如契約之不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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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對執行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財產強制執行,第三人因違法執行權利受損,而法律准予第三人提起訴訟救濟,撤銷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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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買房的時候,留心屋況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尤其是購買中古屋、法拍屋時,更需要確保房屋不是輻射屋、海砂屋、凶宅,而是屬於可以正常合理使用的狀態。因此,以下我們將向大家說明初步的確認方式、以及相關的查詢管道。(見圖1)圖1如何查詢房屋是不是輻射屋、海砂屋、凶宅?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輻射屋(一)什麼是輻射屋?輻射屋是指受到輻射污染的房屋,常見成因是生產鋼筋的過程中,不慎混入廢棄輻射源,而讓鋼筋受到輻射污染,可能影響居住者的健康。目前我國依照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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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曾參與下級審判決,業經上級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後,復參加下級審後之更審判決之第三審,是否需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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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屋之前,仔細確認「出租人對於房屋的權源」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因為出租人必須是「有權將房屋出租的人」,如此一來,簽約後承租人才有合法居住在房屋裡的權利。一般來說,有權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粗略地分成「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有權轉租人」兩種,而具體應該如何確認,詳情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見圖1)圖1誰可以跟我簽房屋租約?需要請對方出示什麼文件嗎?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出租人是房屋所有權人當出租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時,出租人對於房屋的權益是基於所有權而來,此時的重點即是在確認出租人對於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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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漫漫長路,通過考試並完成職前訓練後,終於從學習律師升格為正式律師。但律師這個職業,並不是成為正式律師就可以直接上工,還要完成「加入律師公會(也就是入會)」這項最終任務才可以。一、加入律師公會為什麼一定要加入律師公會?這是因為律師法第19條規定:「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換句話說,如果只領有律師證書,卻未加入律師公會,就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二、如何確認一個人有沒有律師資格?是否可以執業?(一)律師查詢系統法務部為避免根本不具律師資格的人...
問答
在公司已近17年,因業務成績亮眼老闆於2015年用Email確認與我簽任合作契約十年,請問(1)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2)老闆可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嗎(縮減)?(3)如公司營運狀況下滑,資遣費該如何計算?按合約未滿期限支付?還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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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B間是一種委託債權契約我國民法對法律行為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案例中A委託B代替他賣車或賣房,都是賦予B幫忙處理事務的義務。A有權請求B為他處理事務,所以AB間合作屬於債權行為,也可以說AB間的契約是一種債權契約。二、契約何時成立、生效我國民法上的契約行為,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案例一之情形,A委託B幫忙賣車,為民法第528條之委任契約。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方法並沒有限制,當A以Email告知B合作條件,是一個意思表示,而B回覆OK也是一個意思表示,兩個意思表示合致,委任契約即有效成立。案例二中,房屋等不動產的...
問答
本身是標準的正職員工,有勞保(每周工作五天,一天八小時),因為負債不堪負荷,經過公司同意,所以另外去找了兼職的工作.另外兼職工作也有提供勞保(每周工作八天,一天兩小時),不知道這樣是否已經超過基本工時,因為兼職的公司最近被投訴說有違反工時的情況,怕被罰錢七十萬,我也不希望因為兼差問題而讓兩邊公司都陷入兩難,所以是否能夠幫忙查詢本人是否有超過工時工作,是否需要刪減自身工時,(當然能不刪減最好,因為收入會受引響)麻煩大大告知!!感恩!!
問答
委託買賣的內容是車子、房屋,是否會有差異?
問答
1.民眾所提供行車紀錄器證明;汽車沒有違規停車;而且車門打開的寬度也沒有超過白線,車門的撞擊點明顯面積不大且呈現外翻。2.第三事故人,第1時間未留在事故現場,是事後才到警察局報案,承辦警員在11天後才通知要去換報案事故聯單;請問第三事故人會涉及造事逃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