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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誣告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169條,意指某人為了陷害他人被法院判處刑罰,或陷害公務人員受到懲戒,說謊捏造不存在的情節向具有刑法偵查、審判權限的機關(如警察局、檢察署等)提出告訴,或者向具有懲戒該人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訴。註腳刑法第169條:「I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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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誣告罪的常見QA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告訴人必須要「虛捏事實」(見圖1)刑法上的誣告罪,必須是要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負責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公務員申告。而誣告之告訴人(就是犯罪行為人)必須要故意且虛捏事實,才能成立誣告罪。(一)「虛捏事實」的意義所謂「虛捏事實」,是指虛構無中生有的事實。例如案例中,A與B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合意發生性關係,但B卻提告說A是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對他性侵,則B的告訴內容就是無中生有。(二)虛捏部分事實,也算是虛捏事實如果提告的時候,虛構了部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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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向警察謊報東西遭竊(沒指明誰偷的),也可能有誣告罪?資料來源:劉嘉宏/繪圖:Yen一、誣告罪有兩種(見圖1)誣告罪原則上分為「具體指定犯人誣告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兩種。前者的相關說明筆者已經有撰文說明,這篇文章要探討的主題是後者。二、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內容是什麼?(一)依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這條規定一般稱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二)以下簡單解釋法條要件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在向檢警機關申告時,並沒有具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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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起因從事律師職務以來,不時會有民眾詢問:「我明明已經付了房租,為何房東又提起給付租金的民事訴訟,我可以告房東誣告嗎?」、「對方東西放在我這裡,從來都不來跟我追討回去,沒想到今天他卻告我刑事侵占,這樣算是誣告嗎?」、「我可以拿這個不起訴處分書作為告他誣告罪的證據嗎?」等問題。由此可知,誣告罪似乎是多數被告反擊的武器。但誣告罪真的有這麼容易成立嗎?(見圖1)圖1怎麼樣會是誣告罪?資料來源:劉嘉宏/繪圖:Yen 二、刑法誣告罪的重要概念辨析(一)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刑法第169條第1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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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是指沒有指定犯人,卻向負責相關工作的公務員誣告犯罪。一般可能遇到要尋找自己的汽車,因為找不到而「謊報失竊」讓警察來找,就是一種很典型的例子;或例如為了惡作劇,而向警察單位謊報有人縱火。另外一種情形,則是準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是在沒有指定犯人的情況下,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而向該管公務員謊報,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發動或開始。例如以動物的血偽裝成人血,布置凶案現場,再向警察機關提出殺人罪的告發。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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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誣告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準誣告罪是指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白話來說,就是俗稱的「栽贓」。這種情形多半是行為人自行提出告訴或告發之後,再進一步偽造假證據,以達到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的目的。例如A想栽贓同事B犯恐嚇罪,就故意模仿B的筆跡跟口吻寫了一封恐嚇信,再拿B桌上的美工刀放進信封內交給上司C,再向警察告發B犯恐嚇罪,A就可能觸犯準誣告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2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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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長期習慣對身邊的人提起刑事告訴(例如詐欺、圖利)。如果案件經過地檢署、高檢署偵查,都作出不起訴處分,這位告訴人會違犯刑法上誹謗罪、誣告罪嗎?不知道實務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或是,告訴人認為身邊的人有犯罪可能,就有合法權利提起刑事告訴、上訴?要如何才防止習慣提起告訴的人妨害他人安寧的生活呢?
問答
我被對方告了,之後我勝訴。我可以反告對方誣告罪嗎?誣告罪要怎樣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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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不是客觀無疑的「真實」在知道所謂「誣告」是什麼前,必須先理解在人的世界中,恐怕永遠都找不到一個人人都一致同意的「真實」。例如本案例,事情經過只有在場的A、B兩人經歷,即使A、B都誠實的陳述,因為兩人的個人認知、記憶及視覺角度等因素,所呈現的事實也不完全一樣。但在人們發生爭端時,現實上必須要給出一個「真實」為基礎來判斷是非,而法院的判決就是給出一個「真實」。這個「真實」是透過以保障人權為核心的法律制度所建構出來,它恐怕永遠都不是客觀上無可質疑的「真實」,而是大家基於遵守國家法律而必須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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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喪失的定義與原因在《票據遺失該怎麼辦?》的(上)、(下)篇系列文章中,說明支票遺失,票據權利人可選擇依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喪失程序處理,也可以選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假處分程序處理。但如果票據不是遺失、被竊或遭到無法回復的毀損而滅失,這種「票據喪失」的情形,而是遭到他人侵占,或是發票人與執票人間的票據原因關係發生問題,導致發票人拒絕給付票款,就不可以依票據法的票據喪失處理程序,否則謊報遺失或被竊,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明犯人的誣告罪。二、票據喪失以外的原因,可以拒絕給付票款嗎?(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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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先跟您釐清題意。是否為您對他人提出傷害罪告訴,但因為僅有驗傷單,沒有證人或其他證物,而該傷害罪被告獲判無罪。但該傷害罪的被告在傷害罪的案件結束後,向您提出刑法誣告罪的告訴呢?如果是的話,相關法律問題簡要回覆如下:無中生有的捏造事實或扭曲事實,才會成立誣告罪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故意在明知道別人是無辜的情況下,刻意捏造全部或一部分的事實,或是對一件事情刻意用不同的方式扭曲,例如A在巷口駕車時雖然減速,但未注意路況擦撞到B,B卻向警察、檢察官表示,A刻意高速駕車衝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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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檢舉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嗎?並不是遭檢舉交通違規、後來成功申訴撤銷罰單,就可以直接推論檢舉民眾是惡意檢舉。檢舉民眾如果不是刻意長期、大量的檢舉,造成被檢舉人為了申訴付出的勞力、還有精神上的痛苦,而只是檢舉一次但遭被檢舉人申訴成功撤銷的話,檢舉民眾是不會有民事責任的。即使是大量的惡意檢舉,也必須要被檢舉人舉證說明自己因此受到名譽與精神上的損害,才有辦法求償。檢舉人可能成立刑法誣告罪嗎?刑法誣告罪的要件,是試圖讓他人受到刑事追訴處罰,或者公務員的懲戒處分,並且故意無中生有的虛構事實,向負責刑事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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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看過新聞,說有女生與2名男同事飲酒後玩「3P派對」,卻令男友起了疑心。女生為了掩飾,辯稱自己被人性侵,後來這名女性被反提誣告罪判8個月徒刑。但我又看到你們網站上有文章《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說只要告訴人所述是親身經歷,不是全然說謊亂編,就不會成立誣告罪。可是被害人被性侵還被提誣告罪會不會太欺負人了?為什麼是我們被害人要舉證被性侵,而不是那些加害者要證明我們有「積極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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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立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法院對濫訴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原告所找的律師,可處最高12萬元罰鍰,還可能要負擔被告的律師費。「為什麼要處罰提告的民眾,憲法不是有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嗎?」、「未來遇到有冤屈想提告,法官是不是就可以輕易判我『濫訴』,然後罰我錢?」消息一出,這類迷思常出現在新聞報導底下。「哎呀~這種事告不成啦,小心變濫訴!」「都敗訴了,再上訴的話就是濫訴了喔!」這集裡,我們會聊聊到底怎麼樣會被稱為「濫訴」,以及為什麼要處罰這樣濫訴的行為,最後也會舉出3個實際被法官判定濫訴的案例,跟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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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控對方性侵害如果沒告成,對方會反告我誣告嗎?   (一)在我承接的案件之中不乏有性侵害的案件,而不少委託人也都會問,如果沒有告成對方是否會被反告誣告?這樣的案例在法律實務界其實也有機可循,比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966號起訴書就有類似內容:「……『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而言,又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是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屬誣告;另即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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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說明上述案例是真實案例改編,A對B、C公司共同起訴後,C公司一直提到跟B有很多糾紛,希望A多體諒,找B解決,否則只針對C提告,C覺得自己是無辜的。A是支票的執票人,他是從B拿到支票,C是發票人。在法律關係上,縱使B、C間有糾紛,也與A無關,C不可以用B、C之間的糾紛拿來對抗A。所以在法庭辯論上,只要C開的支票沒問題,那C就輸定了,註定要賠付支票金額!二、訴訟技巧法庭上發生的事情總是沒那麼單純,C很老奸巨猾,一方面一直到事務所跟我的當事人A喬和解,另一方面又私底下去銀行掛失止付,聲請公示催告,進而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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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一狀誣告3人,犯三個誣告罪(B)甲竊取乙所有,分別由丙、丁2人所持有中之手機、相機,成立1個竊盜罪(C)一放火行為燒毀3個人住宅,犯3個放火罪,從一重處斷(D)甲一行為殺害2人,犯2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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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被害人「不一定」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原告,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原告。犯罪被害人提出告訴而經由檢察官將被告起訴的案件,檢察官才是當事人。被害人除非提起自訴,否則不是當事人,去法院開庭只能坐在後方的旁聽席。刑事訴訟程序在傳統上偏重於保障被告的權益。直到聯合國大會1985年11月29日第40/34號決議通過DeclarationofBasicPrinciplesofJusticeforVictimsofCrimeandAbuseofPower(聯合國中文版譯稱: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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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