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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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有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1],審判期日必須要全程錄音,必要時可以全程錄影。而如果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如果認為審判期日當中的筆錄有錯誤或漏掉的地方,可以在下一個審判期日之前、或言詞辯論終結後7天內,用這個範本並自備費用,請求法院交付審判庭的錄音光碟,以便製作文書提出給法院。

範本的來源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I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I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III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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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進階會員) 2021-11-29 23:00:29
若是從檢方偵辦時,被告即要求調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而檢方根本就沒有依照被告之請求去調查被告有利之證據,並直接於以起訴,此起訴過程是否違背程序?
又該案現以執行完畢,而當時之被告,是否有機會獲得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