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請求閱卷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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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當事人,或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瞭解案件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閱覽、影印或是攝影訴訟卷宗[1]
不過請留意,對於裁判草案、準備裁判草案、評議文件,以及還沒宣示或公告或未經法官簽名的裁判,一般是不能閱卷的[2]

範本的來源

行政訴訟請求閱卷狀(當事人),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請求閱卷狀(當事人)》,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行政訴訟請求閱卷狀(第三人),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請求閱卷狀(第三人)》,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行政訴訟法第96條:「
    I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II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III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2.   行政訴訟法第97條:「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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