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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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當行政程序的證人,擔心自己作證說出來的內容,可能會讓自己、配偶等親屬或是監護人或受監護人,面對刑事偵查起訴或是蒙受恥辱時,可以向法院表示拒絕作證[1]
拒絕證言的時候,要把拒絕的原因、事實,說明到讓法院相信大概是真實的程度[2]
範本的來源
行政訴訟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行政訴訟法第145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2.   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309條:「
    I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II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III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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