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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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18 ‧ 最後更新:2024-02-27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訴訟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會需要。在民事案件當中,如果法官跟當事人之間有親屬關係,或者已經參加過該案件的相關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應該主動迴避,不能辦理該案件訴訟[1]。如果有法官應該要迴避的情形,而法官沒有主動迴避,訴訟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就可以用這個聲請狀,請法院換一位法官審理[2]

二、範本的來源

聲請法官迴避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2.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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