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所節錄之對話內容本身,並無前後脈絡可言。若僅單純為2人之間的對話,並不會有刑法上公然侮辱、誹謗等罪的問題,也不會有民事上妨害名譽的問題。同時若未非法揭露他人個資,亦不會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more...)
補充一下,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我個人認為,除非直播主是拿他單身這件事在線上公開募款,也就是說直播主是以他宣稱單身這件事作為詐術取財的手段,否則直播主宣稱單身這件事與你的抖內之間客觀上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直播主並不構成詐欺取財罪。 (more...)
販賣第二級毒品,此罪最重本刑是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是30年。(相關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more...)
把別人的車廂撬開,如果鎖沒有被毁壞,不成立毀損罪。 (more...)
無故不依規定報到,如果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就有被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的可能。是否提出聲請,決定權在檢察官。 (more...)
如果有必要的話,您的朋友可以委任您擔任「告訴代理人」,在警察機關、檢察官偵查中到場說明。(詳見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 (more...)
持有毒品罪,必須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方能成立。按照提問所述情節,您的確有「持有」毒品的客觀事實,但是在清收的許多垃圾包之中,對於某個垃圾包裏是否藏有毒品,如果並不知道的話,這是欠缺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會構成犯罪。您可以向檢察官據實申辯;如果... (more...)
一、首先,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其次,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 (more...)
我僅就我個人的經驗分享如下,如有不正確或不詳盡之處,歡迎其他法律先進不吝指正。 如果是實際去地檢署現場遞狀,一般正常的作業方式是除了一份正本給檢察官以外,而一般人都會自備一份告訴狀的影本,由收狀的書記官或其他收狀的行政職員在告訴狀的影本上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