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所以,如果二十年以前「大哥」幫忙支付的費用是「整筆」且「已經發生的費用」,已經時效完成。... (more...)
提問人您好: 提問所提及的裁判字號均有誤 您轉述法律熊貓的AI系統有查到類似案件3則,但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該3則裁判字號中,有2則不存在,另1則不是扶養費的案件,條列如下,請您斟酌所稱上網找到的資料是否正確: 1. 台灣高等法... (more...)
香港的外商銀行很多,各家銀行的作業規範未必ㄧ致。提問所說的那家銀行,如果在台設有分行,建議您嘗試向該分行洽請協助。如果在台沒有分行,建議您考慮使用電子郵件向香港本行洽詢為妥。您依法繼承先父的遺產,在法律上不成問題。此事需要瞭解該銀行的作業規... (more...)
您好: 所述由下一代繼承的情況(即「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而這條的要件是「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 (more...)
您好: 依所述情形,您與男友應為「旁系血親七親等」。 因為民法第983條的近親婚限制是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能結婚,因此您與男友不屬於此種情形,可以結婚。 *補充說明親等之計算方式: 從自己開始算,每往上一層就是一個親等,同一條線... (more...)

離婚

所以您的問題是,這情形是否可以離婚? 民法有一規定是,有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狀況時,可以請求離婚。 所以您當然可以離婚,但建議離婚時,同時考慮離婚後,兩方的財產、小孩歸屬,以及小孩的親權行使。 註腳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 (more...)
請補充說明提問所指「旁系六等親」是旁系血親還是旁系姻親?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令堂育有一子一女,其子已經過世,將來孫子孫女有代位繼承權(民法第1140條),是奶奶財產的利害關係人。 (more...)
一、預先拋棄繼承不符合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遺囑贈與如果超過您的特留分,可以主張保障您的特留分。換句話說,您可以得到的財產不能少於應繼分的一半。(民法第1223條第1款及第1225條) (more...)
您好: 雖然在繼承順序上是沒辦法更改的,但關於遺產分配方式,仍可以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以遺囑方式為之。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