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論者,您使用他人土地的合法權源為何?若無,則您本人屬於無權佔有他人房屋,尚且須拆屋還地,如何能有優先承買權之適用。 另您的問題已經多次提出,請查照先前所提之問題。 (more...)
關於此問題,其本質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之人,因為多管閒事,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然而,該事務之管理不利於本人,且非本人所願︰ 一、不適法之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而言。這就是俗稱的雞婆婆行為,... (more...)
一、關於專有部分與其他名詞意義︰  (一)專有部分︰可參見辭典「專有部分」。也就是那些可由所有人單獨所有的地方,通常就是某棟大樓的A屋。  (二)共同壁︰指稱兩房屋之間的牆壁。例如,A屋旁邊就是B屋,大力敲牆壁就會影響到對方,可以打通得牆壁... (more...)
首先關於民事爭議問題,應先依照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加以解決,該契約可為口頭或書面為之,即使不使用政府推薦之契約格式亦不生影響。契約無約定者,依照民法加以解決。 (more...)
關於此問題,可參見︰「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二)──以海砂屋與壁癌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三)──法律效果」。 (more...)
關於此問題,可參見「優先承購權(一)──簡介及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二)──土地法第34條之1」。 一、優先購買權的相關法規範,可見民法第426條-2、土地法104條等規定。  (一)其中房屋所有人欲主張對於土地之優... (more...)
不行。實際點會發現,土地所有人取得價金,且該徵收補償金,但買受人之土地卻遭政府徵收,此其不合理之處。 在法律上的論述,如下︰ 一、土地之買受人得依照民§225第二項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交付該補償金︰  (一)債務不履行︰     1. 按稱... (more...)
土地的線界、長寬應依照土地登記簿為斷,縱使雙方當事人有所約定(約定使用範圍界線的契約)亦僅在契約當事人中發揮效力,不及於契約外之第三人。 1. 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倘契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不違反公共秩序... (more...)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 本文僅以「節稅」的角度作答,如有個案疑慮或辦理贈與的行政程序問題,請另洽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諮詢。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率最低10%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 (more...)
實務上創設「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加以填補違章建築買受人無法取得系爭標的物所有權的問題。  1. 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