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級駕駛


想請問機車駕照被吊銷,本身有汽車駕照,最近騎機車被開無照駕駛12000元,朋友說可以去監理所爭議改成越級駕駛1800元,想請問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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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簡單回覆您的問題:

持有汽車駕照是否可以駕駛機車?

如果是在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小型車駕照[1],可以持小型車駕照駕駛汽缸排氣量50立方公分或電機5馬力以下的「輕型機車[2]」(俗稱:綠牌機車),若是要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俗稱:白牌機車)或大型重型機車(俗稱:紅黃牌機車),則需要另外取得駕照;但若小型車駕照是在2023年6月30日以後新取得的駕照,則不可以持小型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3],因為考量駕駛汽車跟騎乘機車確實有不同的技巧,所以新法明文規定必須要另外取得機車駕照,才可以駕駛機車[4]

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小型車駕照,但例外不得騎機車

如果小型車駕照是在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原則上可以駕駛輕型機車,但若是原本已經有機車駕照,在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則例外不可以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5]

什麼是越級駕駛?

我國的駕照取得,會根據不同的車種層層考取,由於高級別駕照是由低級別駕照持有者所考領,所以駕駛人持較高級別的駕駛執照可以行駛較低級別的車輛,反之持有低級別駕駛執照行駛較高級別車輛則是「越級駕駛[6]」。不過,從條文觀察,可知立法者將汽車駕照與機車駕照分別管制,持機車駕照行駛汽車,即為「無照駕駛」[7]

這邊可能會發生的誤會是「越級駕駛」的罰鍰金額一定低於「無照駕駛」,其實這是不一定的,例如持普通重型機車駕照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雖然是越級駕駛,但最低罰鍰金額卻與無照駕駛相同[8]

提問人的情形

提問人是機車駕照被吊銷,持小型車駕照駕駛機車,如果提問人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和小型車駕照,在機車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的是普通重型機車,則屬於「無照駕駛[9]」。但因提問人未提供所駕駛的機車類型,是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或「大型重型機車」,所以無從判斷是「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註腳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6款第2目:「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六、機車:……(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2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新考領之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輕型機車。」
  4.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局(2023),《112年6月30日後取得汽車駕照不得駕駛輕型機車》。
  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6項:「機車駕駛執照於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6.   觀諸上揭條例第21條第22條各自分別定立之區別目的,乃大致將兩條文的處罰態樣各自歸類為各種「無照駕駛」(第21條)及各種「越級駕駛」(第22條)的態樣,無照駕駛的危險性高於越級駕駛,故處罰較重。
  7.   例如持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是越級駕駛;但如果只有輕型機車駕照駕駛小型車,就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是無照駕駛。
  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交上字第251號判決:「換言之,行為時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關於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而依該條規定予以裁罰之情形,應係指實際駕駛之車輛級別之同級駕駛執照遭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之無駕駛執照而駕駛原級別車輛之行為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