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所述情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Riley  v.  California案例判決認為非有搜索票不能檢視手機內儲存的資料,我國目前還沒有判例。假如日後您被起訴,而檢察官引用手機資料作證據時,不妨主張這是違法搜索,其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由法院衡酌... (more...)
原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便告確定,本來是不能變更的。法條的重點在於強調即使原處分已經確定,如果是「違法」處分的話,原處分機關仍然可以主動撤銷變更。所以這不是贅文。至於法定救濟期間尚未經過的情況,如果發覺原處分「違法」時,受處分人有權提起... (more...)
可以嘗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原判決的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審查檢察官的 核定是否合法。 (more...)
一面執行,一面同時聲請定執行刑,因為已先執行的部分,要算入未來裁定宣告的總執行刑之內,所以不會影響受刑人的權益。提問所說的情形,不妨先去報到執行。您也可以在報到時向檢察官表明執行刑正在裁定中,能否延後等到裁定出來才執行,聽候檢察官決定。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車輛所有人是「公司」,不是駕駛人,車輛受損,其被害人便是「公司」,應以「公司」名義作原告為妥。假如由駕駛人作原告,會有當事人不適格的疑慮。律師的建議,或許就是這個原因。您既已聘律師,請與律師洽談。 (more...)
不會。被告即使聘請了律師,他在檢察官訊問前,也不能閱卷的。如果檢察官訊問被告時,當場播放光碟質問有什麼意見,這時被告才會知道光碟的內容。 (more...)
因為遷址未能收到傳票、判決書而被通緝的案例相當多,提問所述,不知道是否屬於這種情形。通緝相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須由本人親自到案查詢。 (more...)
如果已經知道不准易科罰金,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more...)
一、「不起訴」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所作成的處分,與法院無關。 二、衛生局裁罰是根據違法事實科處「罰鍰」的行政處分,與檢察官無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