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提問所說,再議案件的結案方式「不是命續行偵查就是駁回」,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所規定的法定方式。假使用其他方式結案的話,在實務上簡稱「他結」。例如吿發人或非原案告訴人聲請再議時,由於沒有聲請權,其聲請為不合法,高檢署無需進行實質審核,... (more...)
一、房客暗中轉租變成非法旅館,房東會被連帶處罰嗎? (一) 原則上,房客才是經營短租的行為人,因此違法責任照理應由房客承擔。但根據實務案例與現行法規規定,房東若知情卻未制止,或未盡合理管理義務,確實可能被連帶處罰,甚至受到行政強制措施影響。... (more...)
提問所述情形,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依照同條項前段所示原則,視為屬於上訴範圍之內,其結果有不利於被告的可能性。 (more...)
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無故不出庭會有罰鍰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及第178條) (more...)
寄存送達的生效日,是自「寄存之日起算十日」屆滿時生效。換句話說,不論您何時實際前往領取,只要未在十日內領取,屆滿十日當天就視為已送達。 在您的案例中,郵差於 4 月 30 日寄存。如果您完全沒有去領取,則送達效力會在 5 月 9 日屆滿、5... (more...)
1)該公會如果不是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40條囑託鑑定的團體,其製作鑑定報告的人員,仍須完成同法第334條的具結程序方為合法。 2)當事人對於未經具結的鑑定報告如有質疑,可向法庭陳述意見,由法官審酌取捨。 (more...)
準備程序與第一次審判期日之間需要相隔多久?從第一次審判期日到宣判會不會超過半年?這些要看個別案情而定,難以預估。 (more...)
詐欺案件經高院二審作出判決後,不能再提上訴,這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提問所說的情形,既然已經收到執行通知單,就表示案件已經確定不能上訴了。 (more...)
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作的陳述,才有傳聞證據的問題。提問所說的情形,是被告本人在訴訟外的自白,與傳聞證據無關。再者,自白如果與事實不符的話,只憑自白也無從論罪。(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及第159條第1項) (more...)
請問您有沒有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如果處分書只談到公然侮辱撤回,對於強制罪部分沒有交代,因為此一部分依法不能撤告,可以聲請繼續偵查。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