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363 號民事判決這段文字:「惟在此之前,戊○○於王○文106年6月19日死亡時即已繼承王○文之一切權利義務,並因而成為陳○漢之再轉繼承人,縱其嗣後經裁定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不因而溯及喪失陳○... (more...)
判決主文翻成大白話的意思是: 一、法院判你有期徒刑六個月,也就是要去監獄坐六個月的牢。 二、「併科」的意思就是你除了要坐牢,另外還得要繳五萬元罰金。 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的意思是如果你繳不出五萬元罰金這筆錢,法律給... (more...)
關於法令對性侵害被害人隱私與身心的保護措施,請見法律百科文章:性侵害被害人求助警方,會得到哪些保護?   關於發生性侵害要保留的證據,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果發生性侵害了,那提告性侵應要準備什麼資料? (more...)
所提問題依次回答如下: 1.如果調解失敗而且事證明確的話,就有直接起訴的可能。如果還有事證需要調查,也有可能再開偵查庭。 2.您可以提出不相同的說法。但是能否被採信,要由檢察官或法官取捨。 (more...)
車輛肇事鑑定報告只是一項證據資料,沒有法定拘束力。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階段,盡可提出爭執,説明不同意見,由檢察官或法官審酌取捨。 (more...)
提問人您好,關於對方的不當追求行為,可能已經屬於跟蹤騷擾行為而違法,您可以採用以下方式保護自己: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 (more...)
依您的描述,對方極有可能是詐騙。遣詞用字和語氣,與臺灣常見的對話語境不符,且所謂「提告狀態:已提告」不明就裡,如果真的有消費糾紛且因此涉及到民事訴訟或其他紛爭解決的程序,理應會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或者調解通知書等文件,不可能只由對方透過簡訊... (more...)
刑法第349條第1項的「故買」贓物罪,是以故意購買作為構成要件。甲方既然不知道該項物品是贓物,便不會成立犯罪。 (more...)
你提到的情況,雖然「不當凝視」本身很難有監視器畫面佐證,但你的證人證言、與同事的訊息紀錄,都可以作為間接證據。性騷擾案件的舉證標準本來就比較彈性,不一定要有「拍到盯著看」的直接影像,間接證據也能被採納。 依照 2024 年修法後的規定,不當... (more...)
先說結論:那位代購法律原則上應該沒有問題!   因為優惠方案是屬於業者自行決定的促銷條件,只要沒有對外宣稱「主群的優惠是最高/唯一方案」等,就不構成不實廣告或詐欺。 因此,您應該只能依照當初公告的條件享受回饋,並不能因為小群有更高比例,就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