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有哪些類型?專利權的保護時間有多長?

刊登:2023-07-28・最後更新:2023-11-10

案例

A最近研發出一種新的排隊系統,可以讓消費者透過手機應用程式與目標商家的裝置連線,進而預約、預估排隊等候時間,並在預約時間到達前提醒消費者[1]。A為了避免這種排隊系統遭他人模仿,考慮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因此A想要知道這種新的排隊系統可以申請哪一種專利?如果成功獲得專利,保護時間有多長呢?

註腳

  1.   參考並改編自中華民國專利號I622942中華民國專利號I729730
本文

一、專利的類型

依照專利法規定,專利的類型可以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3種類型[1]:(見圖1)

圖1 專利的類型||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 / 繪圖:Yen
圖1 專利的類型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 / 繪圖:Yen

(一)發明專利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作[2],因此,只要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的技術思想的創作[3],例如:數位相機自動對焦裝置[4]、特定化合物的製造方法[5],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至於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發明定義,在判斷上,應考量是否具有「技術性」,也就是「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6]」。

至於常見的不符合發明定義的類型,大致可以歸納為:

  1. 自然法則本身[7]
  2. 只是單純發現(例如:自然界中固有的現象[8]);
  3. 創作違反了自然法則(創作無法實現、被產業利用[9]);
  4. 所利用的不是自然法則(例如:運動比賽規則,屬於人為的計畫[10]);
  5. 不算是一種技術思想(例如:指叉球的投法,屬於個人技能[11])。

此外,以下3種不符合國家、社會利益或違反倫理道德的發明[12],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不能取得專利權保護[13]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
  2. 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14]

舉例來說,如果對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的方法給予發明專利,很可能會限制了醫生在醫療時對醫療方法的選擇,或是為了實施某種較佳的醫療方法而須負擔高額授權金[15],這樣就有不符合社會利益的疑慮。

(二)新型專利

「新型」是指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16],所以新型專利保護的對象,是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的物品[17]。例如:具有特殊外形的螺絲起子[18]、三折傘骨的雨傘構造[19]

此外,若新型專利申請案,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形,則屬於法定不予新型專利的項目,不能取得專利權保護[20]

(三)設計專利

「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形狀、花紋、色彩的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包含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可以申請設計專利[21]。因此,申請專利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是符合「應用於物品」且「透過視覺訴求」的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22]。例如:輪胎的花紋[23]、手機的通話圖像[24],都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然而,設計專利的申請案,若為以下幾種情形,則屬於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項目,不能取得專利權保護[25]

  1. 純功能性的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26]

舉例來說,鎖孔刻槽與鑰匙齒槽的造形[27],如果只是取決於單純功能性(刻槽和齒槽必須互相匹配),就不是設計專利要保護的對象,因此不能取得設計專利。

二、專利權的保護時間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的專利期限各有不同:

  1.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28]
  2. 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29]
  3. 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30]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專利權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獲得[31],但是「專利權期限」卻是從申請日當日起算。舉例來說,某項發明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為2018年9月13日,發證公告日為2021年7月11日,則這項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期間就會是發證日的2021年7月11日起,至申請日滿20年的2038年9月12日屆滿(而不是到發證日滿20年的2041年7月10日才屆滿)。

三、結論

A研發出的排隊系統,屬於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作,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但是在申請後,仍必須經由智慧財產局審查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經核准公告後,才可以受到專利權保護。如果A成功獲得專利,保護時間為自申請日起算20年。

註腳

  1.   專利法第2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2.   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2-2-1。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7),《認識專利》,頁9。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2-2-1。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2-2-1。
  7.   「若自然法則未付諸實際利用,例如能量不滅定律或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界固有的規律,其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屬於發明之類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2-2-2。
  8.   「專利法定義之發明必須是人類心智所為具有技術性之創作,發現自然界中已知物之特性的行為本身並無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同前註。
  9.   「申請專利之發明創作必須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違反自然法則(例如能量守恆定律),則該發明(例如永動機)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2-2-3。
  10.   「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畫,或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該發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同前註。
  11.   例如技能、單純顯示資訊內容,或單純的美術創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2-2-3、2-2-4。
  12.   「專利制度之目的係透過專利權之授予,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進而促進國家產業發展。對於不符合國家、社會之利益或違反倫理道德之發明,應不予專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2-2-8。
  13.   專利法第24條:「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14.   「基於維護倫理道德,為排除社會混亂、失序、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將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發明列入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若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所記載之發明的商業利用(commercial exploitation)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應認定該發明屬於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2-2-12。
  15.   「基於倫理道德之考量,顧及社會大眾醫療上的權益以及人類之尊嚴,使醫生在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過程中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2-2-9。
  16.   專利法第104條:「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1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第一章形式審查〉,《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4-1-1。
  1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7),《認識專利》,頁13。
  1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7),《認識專利》,頁15。
  20.   專利法第105條:「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21.   專利法第121條:「
    I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II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2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設計〉,《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3-2-1。
  2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設計〉,《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3-2-3。
  2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7),《認識專利》,頁22。
  25.   專利法第124條:「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制度之目的係透過專利權之授予,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進而促進國家產業發展。對於純功能性物品、純藝術創作、非視覺性創作或違反倫理道德之設計,應不予專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3-2-5。
  26.   「基於維護倫理道德,為排除社會混亂、失序、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將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設計均列入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第二章何謂設計〉,《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頁3-2-6。
  27.   物品之造型,若僅取決於功能性考量,或必須連結或裝配於另一物品始能實現各自之功能而達成用途者,因其設計僅取決於兩物品必然匹配部分之基本形狀,不能給予設計專利而被個人獨占。例如螺釘與螺帽的螺牙、鎖孔與鑰匙條的刻槽及齒槽等。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專利法逐條釋義》,頁400;劉國讚(2018),《專利法之理論與實用》,第4版,頁467-468。
  28.   專利法第52條第3項:「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29.   專利法第114條:「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30.   專利法第135條:「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31.   專利法第52條第2項:「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專利法第120條(節錄):「……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節錄):「……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於設計專利準用之。」
延伸閱讀

黃蓮瑛、王祖瑩(2022),《發現對手侵害我的商標權、著作權或專利權,我可以直接在網路上公告周知嗎?》。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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