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4-03-29

如果看到一個包包圖案跟款式很喜歡,然後自己手作做出來這樣有犯法嗎?

匿名(一般會員)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2020-01-30 02:57

因為包包上面的刺繡圖案我也想做跟它一樣的,所以想知道這樣有沒有觸犯著作權法。做出來我只供自己使用沒有販售。


包包上的刺繡圖案是著作嗎?
包包上的圖樣、花紋等的設計,只要是人類精神力所創作出來,具有原創性、表達形式,符合著作權法的要件,就可能屬於著作權法所說的美術著作[1]
如果提問中所問到的包包刺繡圖案,是設計者投入自己的心力設計出來的圖案,而不是抄襲別人的著作,或是單純重現某些動植物或自然景觀的圖樣,就會是著作權法所保障的美術著作。
複製別人設計的刺繡圖案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重製、改作行為可能犯法
如果是把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美術著作,另外用手做的方式完全複製,或者是做一些如顏色、材質的微幅修改,則可能是著作權法所說的「重製[2]」或「改作[3]」行為。
而這兩種行為原則上是由著作權人所享有,最好是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再進行重製或改作的行為會比較好。如果擅自重製或改作,就是對他人著作權的侵害[4]
可能可以視個案情況主張合理使用
一般人可能會在著作權領域中常聽到「合理使用」四個字,這是一種對於著作權的限制,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情況,就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5]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著作者要主張合理使用,必須考量到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該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還有占原著作的比例(例如是用一本書的一句話,或者是一整本)、利用結果對於著作的市場價值影響等因素,才能決定是不是合理使用,沒辦法一概而論[6]
回到提問人的狀況,如果是單純自己使用而沒有販售,可能可以主張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的要件,在只有供個人使用、沒有僭居著作權人,沒有影響該著作市場價值的情況下,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7]。但仍然可能會遭提告,發生爭議之後由檢察官、法官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供您參考。

延伸閱讀:
曾允君(2021),《如何取得著作權(四)──必須具有原創性》。
章忠信(2015),〈著作的原創性〉,《著作權筆記》。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四、美術著作。」
    如何判斷包包的花紋、設計是否為美術著作,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的說理:「觀諸上開卷附之該拉鍊方包原件照片及告訴人生產之拉鍊方包照片,二者雖在方包材質、拉鍊與方包本體之結合位置、拉鍊弧度、拉鍊底部外顯呈鋸齒狀效果及拉鍊延伸至本體背面時與底部接合位置略有不同,然二者均明顯表達出證人○○○上開證述之創作概念,包括拉鍊與方包本體結合時產生之弧狀造型、及該弧狀造型與方包本體形狀間之衝突、兩種材質間之反差效果、拉鍊拉開後所產生之各種不規則之線條等,並藉此等表現形式產生視覺美感,要與一般平行線條之單調視覺感受及拉鍊之原始開合功能之認知顯然不同,核與美術著作所要保護者乃視覺之藝術,追求鮮明的視覺藝術內容及表現形式相符,且有創作人○○○思想、感情之表現,應認具有原創性。」
  2.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3.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980714a號解釋函(2001/07/14):「二、立體之衣服,本身非屬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該衣服上之配色及線條所構成之圖樣、花紋等設計,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予以『抄襲改作』並重製在衣服上銷售,涉及『重製』、『改作』、『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5.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
    I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500017120號令函》(2016/04/1):「......著作權法第91條之『僅供個人參考』係合理使用的例示態樣,而『合理使用』係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在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情形下,利用人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即可在一定的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至於是否構成『僅供個人參考』及『合理使用』,須由司法機關於發生爭議時,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加以認定,尚難一概而論。」
  7.   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