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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請問政府徵用口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昨天看新聞,提到政府將延長徵用口罩的期間。

很好奇到底為什麼政府可以徵用廠商的口罩?
廠商因此受到什麼樣的限制?是所有口罩都被徵用,還是有些沒有?如果有些口罩沒被徵用,可以繼續跟平常一樣賣給一般人嗎?

政府因為疫情可以徵用口罩,是不是代表也可以徵用其他東西?政府徵用的時候有哪些限制?


為什麼政府可以徵用廠商的口罩?
原則︰國家基於公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得以法律的方式,限制人民的基本權(憲法第23條[1])。
國家徵用人民的口罩,是限制人民的財產權[2]。關於財產權之限制,除了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要求外,還須給予人民補償[3]
憲法第23條之要求︰國家徵用人民的口罩,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之規定[4],其徵用的目的在於防疫,即符合憲法第23條所稱之避免緊急危難。
給予人民補償︰同法亦規定,國家徵用人民的財產,應給予補償。
綜合上述,國家徵用民間口罩的行為,應屬合憲。
廠商因此受到什麼樣的限制?
國家徵用口罩後,人民即喪失對於口罩的使用、處分、收益權。也就是,不能賣、不能銷毀、不能贈送等等。
這些限制,都是屬於財產權的限制,因此,國家採取這些措施,必須符合前述提到的要求。
是所有口罩都被徵用,還是有些沒有?如果有些口罩沒被徵用,可以繼續跟平常一樣賣給一般人嗎?
國家依法徵用人民的口罩,具體上,還需要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廠商,做成一個「徵用」的行政處分[5]
換句話說,國家不可單單有法律的規定,就直接叫全國的口罩工廠提供口罩,還需要某某行政機關依法對口罩工廠,做成一個「A廠商︰政府將在幾月幾號間徵用您工廠所製造的口罩,以達成防疫目的…」的通知書。
有收到行政處分的廠商,才需要被徵用口罩;沒收到通知的廠商、政府無意徵用的口罩,都不會受到限制,那麼自然就可以自由販售。
關於作成徵用行政處分之規定,是依照〈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其中有詳細規定,徵用(通知)書應該記載些什麼,以及如何進行補償。
政府因為疫情可以徵用口罩,是不是代表也可以徵用其他東西?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徵用人民的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運輸工具(汽車)、各種防疫物資、醫療物資等等。
政府徵用的時候有哪些限制?
國家徵用人民的財產,涉及財產權之限制,在憲法上的要求,即須符合1.憲法第23條;2.給予補償,的兩項要求。
在法律上的要求,則須符合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2. 依指揮官之指示;3.行政機關須依法作成「徵用」行政處分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3.   司法院大法官第400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
  4.   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