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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04

告訴乃論罪的告發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刑法原則 2020-04-27 19:17

請問A公然侮辱B,但是B沒有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但是B的朋友C看不下,向檢察官告發,請問C的告發會開起訴訟程序嗎


謝謝品毅的回答。此處將根據刑事程序的流程,補充如下:

刑事偵查程序的開啟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原因(例如警察移送、看新聞),而得知有犯罪嫌疑的話,就應該開啟偵查程序[1]
什麼是告訴?
告訴,是指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配偶,或者其他一定關係的親屬[2],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一樁犯罪事實,並表達出想要對罪犯追訴的意思。
什麼是告發?
告發,則是指跟犯罪沒有切身關係、不具備告訴權的人,知道有犯罪發生,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犯罪事實。
從開啟偵查的要件來說,被害人B沒有提出告訴,但是由C向檢察官告發,檢察官仍然可以開始偵查。
「告訴」除了是開啟偵查的原因,也可能是程序合法的條件
上面提到,告訴是開啟偵查的原因,但是在告訴乃論的犯罪中,必須要看被害人的意願,來決定要不要繼續追訴該犯罪。
以您提出的例子來說,因為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3],即使檢察官開啟偵查,如果被害人B(或B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不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之後又撤回的話,檢察官也不能夠起訴A,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4]
即使檢察官起訴了,法官也必須要做出不受理判決[5]。意思是說法官不會去調查A涉嫌公然侮辱B的事實,並判決A有罪或無罪。而是直接因為B沒有提出告訴,就依法將這個事件給終結掉。
結論
在告訴乃論罪的情形,雖然由沒有告訴權的C向檢察官告發,是可以讓檢察官開啟偵查的。但如果告訴權人B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官)還是不能對A的侮辱行為追訴並處罰。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告訴權的原則性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II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4.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5.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何謂「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從檢警犯罪偵查開始,到法院審判程序,再到檢察官的判決執行程序;狹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則指刑事訴訟審判程序。
如果從廣義的訴訟程序而言,只要檢察官「知悉」有犯罪情事,即應開始進行偵查(刑事訴訟法§228)[1],但未必會進入審判程序,例如,檢察官因為偵查後認為犯罪證據不足,而不予以起訴(§252)[2],則便不會進入審判程序。
從狹義的訴訟程序而言,僅有在「起訴」後,才會進入訴訟程序(即審判程序)。又起訴有一定的要求,例如,犯嫌所犯者,為告訴乃論之罪,則檢察官之起訴,應以被害人提起告訴(§232)[3](希望國家進行犯罪追訴的一種請求)為前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303)[4]
本件,C的告發,使得檢察官知悉A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即應開始進行偵查,因此,廣義的訴訟程序即開啟;然而,被害人B並未提起告訴,因此,狹義的訴訟程序將不開啟。

註腳

  1.   第 228 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第 25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3.   第 232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4.   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