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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外國人在我國犯罪,到底可不可以處罰?


曾經有看過外籍富商撞死送報生後被判決有罪,卻潛逃出境,需要跟外國政府爭取引渡的新聞 。又或者是曾經轟動一時的第一銀行盜領案,當時的車手也曾經被判刑 。那麼,外國人在臺灣犯罪,要怎麼樣才會在臺灣被處罰呢?
公視新聞網(2019),《林克穎酒駕撞死人潛逃 確定引渡無望》,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9926。
公視新聞網(2017),《一銀盜領案 安德魯3外籍嫌各判刑5年》,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47908。


刑法的地域效力
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1],只要是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2],都可以按照我國刑法來追訴、處罰,這叫做「屬地原則」。所謂的中華民國領域,包含主權所及的領土,還有國籍登記為我國的航空器、船舶。
新聞事件的解讀
所以,如同新聞所提到的兩個犯罪事件中,外籍富商是涉嫌在臺北市內撞死送報生[3];而跨國詐騙集團車手,利用第一銀行倫敦分行電話錄音主機系統的漏洞,讓第一銀行的ATM吐鈔後,在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內的第一銀行分行取得現鈔[4]。所以犯罪的行為地點或結果發生地,都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這時即使犯罪的人是外國人,依然可以用中華民國刑法來追訴、處罰。至於英籍商人撞死送報生的案例,又另外牽涉到國與國之間的刑事互助與引渡條約問題,不過,原則上該名英籍富商如果沒有潛逃出境,是可以透過中華民國刑法論罪,並且加以處罰的。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3.   詳細案例事實,參考該案的第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
  4.   詳細案例事實,參考第一銀行跨國盜領案的第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