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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異議紀錄表,其有權製作人係何人?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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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02:02

一﹒依據警署行字第1060100161號函修正「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1],警方執行路檢、攔檢,受路檢、攔檢或身分       查證人 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 表示異議:
(一)異議有理由:停止路檢 、攔檢或身分查證,當 場放行;或更正執行行 為後,續行路檢、攔檢 或身分查證。

(二)異議無理由:續行路檢、 攔檢或身分查證,執行程 序與同意受檢相同。
(三)受檢人請求時,填寫警察 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 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檢 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 位留存、第三                聯 送上級機關。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2]規定之異議紀錄表就上述規定,可以得知權責執行人員為執行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之員警。          

註腳

  1.   警察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file:///C:/Users/Master/Downloads/f1524708839575.pdf
  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彭雅立(認證法律人) 2018-11-06 02:02:06
1. 註腳的網址是存到自己電腦的路徑喔。網路上的網址請看是不是已下這個: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524708839575.pdf 2. 回答中有空格,應該要刪掉。 以上供參考,看要不要再修改一下。謝謝。
LU0000340(一般會員) 2019-06-27 09:39:08
1⃣️如果執行盤查至結束的員警有二人(所長、巡佐)。製作人是二人、或是所長? 2⃣️倘若執行時未帶異議紀錄表,於結束十分鐘後,支援警員送來異議紀錄表。此時,該支援警員是否可以算是執行人員,而在紀錄表上面(執行人員)欄位簽名? 3⃣️如果不可以,該二位當場執勤所長及巡佐,明知支援警員並未實際執行盤查,不僅未制止該支援警員在異議紀錄表上(執行人員欄位)簽名,反而在警員簽名之後,所長、巡佐又簽名在異議紀錄表上面(執行人員欄位)。這樣所長、巡佐,是否為警員偽造文書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