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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高中老師可以對全班學生統一進行書包檢查嗎?


校園安全是校方重視的事情,關於檢查學生書包,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高中老師可以對全班學生統一進行書包檢查嗎?或是要在那些特定條件下,才可以檢查?
2. 如果不是由老師翻書包,而是請學生自行打開書包讓老師看,會不會有不同結果?
3. 學校統一在學生辦理入學時,請學生簽署「檢查書包同意書」,效力到畢業或離開學校為止。這樣的同意書式有效的嗎?


關於學校老師可否檢查學生書包,屬於老師輔導管教的行為,主要涉及到教育基本法[1]、教師法[2]的內容,而教育部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3] 」有詳細規定,可以作為解釋相關法律的參考。依照提問的順序回應如下:

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條[4] 、第29條第2項[5],這些規定是要提醒教師,在進行輔導、管教時,要兼顧學生的隱私、人格發展。高中老師不能任意檢查學生的書包,除非有足夠的理由跟證據顯示某一位學生有以下情況,才可以檢查這位學生的書包。
涉嫌犯罪
攜帶違禁物品[6] ,如:槍、刀械、毒品等。
舉例:老師看見學生精神恍惚好多天,可能服用毒品、學生吵架後說要帶刀子來學校。
為了避免緊急危害
因此,高中老師不能對全班學生統一進行書包檢查;如果特定學生有上面說的情況,則可以檢查這位學生的書包,而且檢查時要注意,需要有第三人陪同在場。
老師是否可以檢查學生書包,要看有沒有前面第一點所說的情況。相關規定目的是要保護學生的隱私權 ,並不會因為是由老師翻書包,或是學生自行打開書包而有不一樣的標準。
教師要檢查學生的書包,因為每一次的情形都不同,教師檢查也不見得每一次都有理由,如果要求學生簽署「檢查書包同意書」,形同要求學生直接放棄自己的隱私權,是比較不合適的作法。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是教育部輔導、建議學校訂定教師對學生輔導、管教方法的規定,並沒有對學校、學生產生拘束力。如果某間高中希望訂定跟「注意事項」內容不一樣的規則,可以依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7]規定,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共同參與校務會議,訂出適合這間高中的規定。特別要留意的是,開會需要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共同參與才會符合正當程序,也鼓勵學校訂定規則時參考注意事項內容及精神,重視學生人格發展、隱私權。

註腳

  1.   教育基本法
  2.   教師法
  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4.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5.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條第2項:「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6.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第1、2項:「違法物品之處x理:
    I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II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7.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
    I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II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III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