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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私闖住宅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自由 2020-11-17 07:26

我女兒(15)未成年現在住在男朋友(17)家與男朋友家人同住,當天我們要上去找對方的家長溝通,誰知道沒辦法溝通,於是當天我們想把我女兒帶走,我女兒也不願意走,對方母親還說看我女兒的意願願不願意走,我們即使強勢想帶我女兒走他都不願意,事後雙方也鬧的很不愉快,我們請警察來處理的時候他們不說我們私闖,是隔了幾天才想要對我們提告私窗住宅,重點來了,我們沒他的鑰匙請問我們是要怎麼進去他家,對方家的大門是我女兒開門讓我們進去的,這樣足以成立私闖住宅的罪嗎?且我女兒在沒有告知他們的情況下拿了他們家的鑰匙出門。回來的時候確實是我女兒開他家大門讓我進去的。這樣也算私闖嗎?


生活中大家都知道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是違法的,但其實刑法侵入住居罪所處罰的行為並不僅限於此。如果對房子有管理權限的人已經要求您們離開,您們卻仍無故逗留(法律上的說法是「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1]」),確實有觸犯侵入住居罪的可能。


另外需留意的是,侵入住居罪的「住居」也不僅限於建築物本身,還包含圍繞連接在房子旁邊的庭院、花圃等,因此即使已經離開建築物,但逗留在這些地方仍有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


至於和屋主一家人住在一起的女兒,能不能算是「對房子有管理權限」,可能需要更多的細節來具體認定,如有個案需求請洽詢專業律師協助。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匿名(2022),《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法律百科問答(2020),《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