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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9

請問這算詐欺嗎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詐欺 2021-06-27 09:49

請問如果是利用交友軟體跟對方聊天 但我所用ㄉ賴並非我本人 而是幫主播聊天 但是客人主動贈送禮物後(並非我要求的) 是由這隻賴的主播去跟客人碰面 只是平常都是我們在幫主播回訊息 這樣會有詐欺嗎


提問人您好:
關於這個問題,因為牽涉到3個以上不同的人物,會先釐清您所提到的人的關係,接下來再討論其中的法律爭議。
首先,應該是由主播(簡稱A)與顧客(簡稱B)用交友軟體進行互動,實務上A多為女性,然而實際與B用交友軟體聊天的人,其實是其他工作人員(簡稱C)。雖然平常都是由C以A的名義跟B進行聊天互動,但只要B實際上有送禮或斗內,就會由A本人出面跟B互動,而您的疑慮應該是這種假扮成A跟B聊天的行為,會不會有詐欺罪的問題[1]

詐欺罪的要件[2]
怎麼樣才會觸犯刑法上所說的「詐欺罪」,需要符合以下的要件:
對別人「施用詐術」
對別人傳達不符合事實的資訊,例如宣稱材料是歐洲進口、成本高昂,但實際上是來自其他國家且成本低廉。
讓別人「陷於錯誤」
別人接收到不符合事實的資訊之後,就做出了錯誤的判斷(簡單來說就是有上當)。
使別人「處分財產」
因為上當被騙,別人真的有因此而付錢、簽本票、拿其他財物出來交換,有處分掉自己的財產。
害別人受到「財產損害」
讓別人因為付錢之後,沒有得到他應該有的回饋,受到財產損害。
員工冒名主播跟顧客聊天,是否會成立詐欺罪?
回顧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雖然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很多的欺騙,不管是欺騙感情、信賴、名譽,但法律上的詐欺罪仍是針對詐騙錢財的部分才做處罰。而C冒稱主播A的名義跟純情的顧客B聊天解悶,如果過程中沒有引誘B贈送財物,雖然螢幕彼端是工作人員C,而不是面貌姣好俊美的A,還是不會有詐欺罪的問題。
如果B心甘情願的送禮或斗內,想換取跟A見面的機會,而且確實得到A跟他做線上或實體的互動,那麼並不能算是詐欺。甚至如果成人交友平台或社交軟體的規則明確說明「斗內500鑽石就可以跟主播享用燭光晚餐」,而顧客真的可以透過斗內500鑽石而獲得跟心儀主播共進晚餐的機會,那麼顧客付出的金錢就有相應的對價,不算是詐欺罪。
以各種名目誘騙顧客斗內或借錢,就會有可能觸犯詐欺罪
實務上,如果是火山孝子自發性的要送錢、送禮給所追求的對象,那麼只能說是你情我願,而不會有詐欺罪的問題。但如果諸如從事直播主、主播、酒店公關等職業的人,假意要跟顧客結婚,用各種名目要求金錢、財物,但實際上同時跟很多顧客維繫這種關係,顯然沒有真心對待其中任何一位顧客,就有可能被認定成是詐欺[3]
從提問人的資訊來說,因為不清楚具體的聊天內容,所以暫時無法判斷。但如果確實有積極以「想要進修」、「家人生病或受傷」、「前男友或家人欠下賭債」等各種理由,加上「希望以後能結婚過好日子」等言詞,向顧客要求借錢或送錢,但是其實沒有真的要跟顧客在一起,那就有可能被認為是詐欺罪。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分手後能不能主張返還贈與的禮物?》。
陳麗雯(2021),《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法律百科問答(2021),《客人贈送高額禮物給酒店公關,花許多錢在公關身上,事後反悔提告詐欺》。

註腳

  1.   類似新聞可見林保宏(2018),〈被騙了?直播主熱情互動 員工爆:是男員工跟你聊〉,《TVBS新聞網》。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8-01 22:47:31
動作 魏榮宏(一般會員) 2022-08-02 06:42:53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個女生,之後加賴聊,之後就談到要在一起,但女方要我每月幫她3萬,之後女生帶我去她朋友的當鋪借錢3/16(借20萬),女方拿到錢之後就對我不理不睬,而又被我發現她4/3和男網友出去又上傳抖音,請問我能提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