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 怎麼樣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
資料來源:陳麗雯 / 繪圖:Yen
A成立詐欺取財罪:(見圖1)
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所有,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影響他人對事實的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認知,並進而同意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有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財產而言。具體的說,詐欺取財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會成立:
客觀要件
行使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而使相對人有誤認的可能,除了外在的客觀事實外,也包括內心的事實在內。例如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跟對方進行買賣的意思,卻故意傳達要進行買賣的行為,就可能被認為行使詐術。也可能是透過文字、語言或行動來表達的方式來行使詐術。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如果不是使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而是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或提供勞務、服務等,會另外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不會構成本項的詐欺取財罪。
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
主觀要件
必須是故意的行為,過失不罰。
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案例說明
A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本案例中,A是為了自己不法所有金錢的目的,並基於詐欺的故意,持不實記載的請款單據,向B補習班的會計人員C請款。C因為A的積極詐欺行為而陷於錯誤,也就是當時C誤以為A已經將工作完成,所以才向自己請款,此時C內心以及外觀上產生不一致的狀況。而C相信A的詐欺行為並進而交付報酬,使A取得財產,B補習班受有損害,所以A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A不能用預先請款的藉口免於詐欺罪的處罰
至於A主張是預先請款是否就可以免於詐欺罪的處罰?因為A與B補習班之間影片製作的工作在法律上屬於承攬,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如果當事人間沒有特別的約定,承攬是以一方先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工作完成後,再行付款的契約關係,所以A必須在工作完成後才可以請款,而非工作未完成前就可以預先請款。
況且A請款時,也沒特別註明是未完成工作的預先請款,請款單據看起來都是為了已完成工作的請款,所以A明知自己尚未完成工作,本來不可以請款,卻提出內容不實的請款單據,外觀上足以使B補習班的會計人員C誤認A一如過去已完成工作,顯然是以積極的詐術方法,致B補習班的會計人員C陷入錯誤而支付款項,A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B補習班交付金錢,顯然構成詐欺,不能用預先請款的藉口而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