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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0

把療養院當作廢棄醫院探險,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其他犯罪 2021-11-11 04:08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之前的新聞報導,有Youtuber稱自己誤信網路資料,而認為被列為文化資產的療養院為廢棄醫院、廢墟,因此未經過院方同意便進入拍攝影片和玩遊戲。
假如這位Youtuber是真的誤信傳言把療養院當成廢棄醫院,才進入院內拍攝影片,請問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新聞連結:
樂生療養院當鬼屋闖 4名Youtuber起訴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68838


新聞中當事人未經療養院院方同意,就擅自入內進行拍攝,有可能構成刑法的侵入住居罪[1]。不過罪名成立與否,還是要考量以下要件:
當事人是否有侵入或滯留不離開的行為?
「侵入」是指人的身軀進入某一個區域內,不論是走進去或跑進去都算。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一開始屋主同意客人進入屋內,之後想請客人離開,客人卻遲遲不離去的話,也有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依照新聞的描述,當事人確實有進入療養院的行為,符合「侵入」的要件。
進入住居是否有正當理由?
即使符合「侵入」的要件,也不一定構成侵入住居罪,還要檢驗這個侵入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
法院實務見解[2]認為,正當理由考量的事項包含進入住居的行為是否有被法律特別允許?或是有沒有經過屋主同意等。如果是依法執行公務或是已獲得屋主同意,這樣的侵入行為就具備正當理由,不是無故侵入。這個新聞事件中的當事人並未經過療養院院方的同意,法律上也沒有特別允許當事人進入療養院拍攝影片的規定,因此當事人侵入療養院無正當理由。
進入哪些場所算是侵入住居?
雖然稱作侵入「住居」罪,但法條中其實包含以下4種場所:
住宅
他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場所,除了住家之外,還包括飯店、旅館等短暫居住休息的地方。
建築物
除了住宅之外,其他四周有牆壁,上方有屋頂,可以遮風避雨的空間,例如倉庫、電影院、辦公室等。
圍繞或與住宅、建築物相連的土地
如果住宅或建築物附近的土地,有以籬笆、圍牆等設備隔離出屬於自家的土地範圍,當他人任意踏入時,則有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若土地僅有與住宅或建築物相連,而未隔離出特定的範圍,則會被當作是公共空間,即便他人任意進入,也不會有侵入住居罪的問題。
船艦
不論是公家的戰艦或是私有的漁船,只要是有航行功能的船艦,都在刑法第306條的保護範圍內。
新聞中的療養院雖然不是供人居住的住宅,也不是被劃定範圍的相連土地或航行用的船艦,但屬於周圍有牆壁、上方有屋頂的建築物,他人任意進入的話,有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
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
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3],需要由被害人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出告訴,說明對方的犯罪事實,並提出希望檢察官或警察追究的意思,檢方才會開始偵查案件。新聞中提到療養院院方認為當事人無悔意,因此不撤告,可能院方已經向相關單位提起告訴,才會有不撤銷告訴的聲明。
小結
新聞中的當事人確定有進入療養院的事實,且在未經過院方同意的前提下進入療養院並進行拍攝,再加上療養院屬於法律規定的建築物,院方如果已經提出告訴,不論當事人是否因為誤信傳言而認為療養院為廢棄醫院,都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構成侵入住居罪[4]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1),《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6條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又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為限,即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或執行公務之需要,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4.   對這個案件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9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