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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8

金錢糾紛已解決,但對方仍以言語騷擾,並且放話對我將之傷害,我該怎麼做,尋管道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自由 2021-11-27 19:52

金錢糾紛已解決,但對方仍以言語騷擾,並且放話對我將之傷害,我該怎麼做,尋管道


提問人您好:
以下僅就法律層面的問題簡單討論,如果有需要的話,建議尋求法律專業服務或警察的協助。

什麼樣的行為會涉嫌恐嚇罪[1]
按照法院實務見解[2],恐嚇罪是指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行為。而且只需要被害人心中感到恐懼、不安,不用真的發生具體的損害。
怎麼樣的內容才會算是恐嚇?
這需要衡量很多因素,例如行為人講這些內容的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行為人的語氣或具體的行為等等。只要是一般人綜合這些因素之後,都會判定成是足以讓人產生畏懼、恐怖感的內容,就可能涉嫌恐嚇罪。
例如伴侶之間笑罵「再亂買就剁手手」,雖然聽起來有砍掉手的意思,但衡量對話情境後不會有恐嚇罪的問題。
不限於特定的方式
不管是使用通訊軟體打字,或者是用肢體語言表達;明白地說出「讓你斷手斷腳」,或者是用圖畫、其他暗示來表示(例如「送你一桶汽油跟一個花圈,祝你生意興隆」),只要是行為人傳達加害的意思給被害人,都可能成立犯罪。直接告知或者讓第三人轉達也一樣。如果真的遭遇到恐嚇行為,則例如錄音、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監視器畫面可做為證據。
建議您尋求法律諮詢
由於您的問題涉及到具體個案的情況,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費用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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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匿名(2020),《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胡詩唯(2020),《讓大家都覺得好怕怕——「恐嚇公眾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下說明,參考自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