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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15

選舉請吃飯算賄選嗎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投票 2021-12-24 04:02

看到新聞說有些候選人競選期間請吃飯,這樣沒有違反選罷法,賄選嗎?看到有再追蹤的政治人物說這樣超過三十塊應該是違反選罷法,想知道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參加造勢活動的時候會有滷麵跟礦泉水,這樣會算賄選嗎?

新聞: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34783


法律上講的賄選是什麼意思?
一般俗稱的賄選或買票,是指候選人提供財務或利益給選民,要求選民投給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投票行賄罪」。
參選總統副總統或者立法委員、縣市首長與議員、村里長等公職人員,都不可以賄選,以保障選舉的公平性。
候選人真的不能送超過30元的東西嗎?
關於賄選,媒體或網路上常常有一種說法是「法律規定送禮價錢不能超過30元」,但其實法律上並沒有真正規定這個金額,而是法務部在查辦賄選實務上的參考依據,並不是說超過30元就一定算賄選,而是要把焦點放在「是否會影響選民投票的意向」。
如題所詢,法務部提出的標準也指出,如果是在造勢活動上提供參加者簡易茶水餐點,如炒米粉、貢丸湯之類,並不算是賄選(一套加起來可能也要40元)。至於實際上菜色如何、是否影響到選民的意志,在個案中會需要個別判斷。所以題目問到的滷麵、礦泉水,可能尚屬於價值較低的餐點,不會被特別判定是賄選。但如果菜色是一桌數千到上萬元的流水席,又是由候選人或競選團隊出資請客,就有可能被判斷為賄選。

延伸閱讀:
張勝傑(2020),《要符合哪些條件,會算是競選期間買票?》。
王琮儀(2021),《候選人在競選時發送超過30元的東西給選民,到底算不算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