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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3

請問未成年子女被父親性騷擾是否有辦法定罪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性自主 2022-04-14 07:28

年滿十六的女兒受到已經和母親沒有婚姻關係的親生父親伸手襲胸與撫摸大腿身體等部位,並且母親縱容父親的行為,請問是否有任何法條可以用來懲處這樣的行為?


提問人您好:
以下僅就您的問題列出相關的法律規範或實務見解,以及本站現有的參考資料,希望這些知識能幫助到您。不過,考量到您可能已有實際個案需求,強烈建議尋求警察、專業律師的協助,或者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專人協助。

性騷擾防治法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當行為人意圖性騷擾,而乘人來不及反應、抗拒的情況,有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在調查屬實之後,犯罪行為人可能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或併科最高10萬元的罰金[1]
這個條文常見的情況,是會用來追訴、處罰在電梯、大眾運輸工具或其他人來人往之處,趁機襲胸、襲臀的人,因為通常持續時間短暫,所以較難判斷是否成立刑法上的猥褻罪(詳後述),就會用這個條文處罰,避免有漏網之魚。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是所謂的「告訴乃論」規定,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權告訴的人,實際向警察機關、檢察官提出有效的刑事告訴,檢察官、法院才能合法追訴處罰[2]
刑法
猥褻行為
按照實務見解,是指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認為能夠誘發、滿足、發洩行為人的性慾,而且造成被害人嫌惡、恐懼、性自主遭到侵害的行為。例如撫摸他人胸部、私處(相較於性騷行為時間更長),逼他人看自己的裸體,逼使他人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3]
相較於此,刑法上所規定的性交行為是指性器與性器的接合,或者性器與其他身體部位的接合[4],如果有這樣的情形,則是對身體及性自主更嚴重的侵害。
猥褻行為的不同處罰規定
由於提問中並未論及太多資訊,以下僅列出刑法上關於猥褻行為的處罰規定。至於具體來說應該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者刑法的規定,必須由有權機關(檢察官、法院)調查證據後,依據個案事實來採用適當的法條,故無法進行個案評價、也無法提供任何預測或擔保,還請見諒。
強制猥褻
若行為人有透過肢體或言語暴力,壓制被害人的自由意志,是所謂的強制猥褻行為,將面臨6個月到5年的有期徒刑[5]。而如果符合特別的加重處罰規定(例如2人以上共同犯罪、犯罪時使用藥劑或攜帶兇器),則會面臨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6]
趁機猥褻
如果利用他人精神或身心障礙,不知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例如因為心智缺陷,以為人家是在跟他玩(但實際上是猥褻行為),或者利用他人睡眠或喝醉的情況,從事猥褻行為,將面臨6個月到5年的有期徒刑[7]
對未成年人猥褻
對於未滿14歲的人從事猥褻行為,會面臨6個月到5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人做猥褻行為,則可能被判2個月到3年的有期徒刑[8]
利用權勢猥褻
如果是利用親屬或監護關係(如祖父母、父母、繼父母等等),或者其他教育、訓練、職務上的關係或機會,迫使他人承受自己的猥褻行為,則會被處2個月到3年的有期徒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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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性侵害?》。
蘇國欽(2020),《什麼是性交?什麼是猥褻?什麼是性騷擾?》。
蘇國欽(2019),《「強制」與「乘機」性交猥褻罪怎麼區別?》。

註腳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I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II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3.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行為。」
  4.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之1:「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第2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8.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2、4項:「
    I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IV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9.   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第1、2項:「
    I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