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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8

網路遊戲言語騷擾

匿名(一般會員) 性別身體自主 2022-04-15 19:36

玩了一款手機遊戲,聊天時說到爬山會缺氧,對方就說「妳男朋友一定很會親」、「下次爬山記得跟我說,我去山下幫妳口對口人工呼吸」,當下瞬間雞皮疙瘩起來覺得好噁心就下了遊戲也沒有截到圖。
想請問這樣有構成性騷擾嗎?
想請他在大家面前跟我道歉,因為聊天的時候是在大家都能看到的遊戲內的頻道聊的。
但是又因為太驚慌了沒有存下照片


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分為利益交換型和冒犯型這2種,後者比較像是提問人提到的情形,也就是當對方違反被害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而用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被害人恐懼、被冒犯,或是影響正常生活,就屬於冒犯型的性騷擾[1]。至於如何認定,還是要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和被害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2]
例如A和B在同一條街上開店,但互不熟識,某日B路過A的店前時,A竟然突然對店外的B說「小姐生意好不好, 找老公嫁掉比較好、比較舒服,不用那麼辛苦。」等調戲言詞,讓B覺得A把她當流鶯感到冒犯,法院也認定A對陌生且無交誼的B的言詞,構成性騷擾[3]
網路性騷擾
另外,行政院也特別針對什麼是「網路性騷擾」做出說明,例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的訊息、在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這種未經同意逕自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的行為,就是網路性騷擾[4]
遇到性騷擾該怎麼辦?
表明「不願意」
因為性騷擾必須是違背被害人意願才會成立[5],所以建議直接(口頭或訊息)或間接(例如請別人轉達)表達自己不願意、要求對方停止,而且表達的過程建議留下紀錄做為證據。避免沒有任何作為,對方用「不知道違反意願」作為藉口逃避責任。
蒐集證據
可以用留存訊息、截圖等物證,或雖然沒有截圖,但有看到的人能出來當證人證明對方性騷擾,也可以作為證據提出。有相關證據,日後被害人無論透過申訴、調解或提告的方式追究對方責任,比較能取信於主管機關或法官。
報警(申訴)或調解
發生性騷擾可以到警局或向對方的工作單位提出申訴,不過記得必須在事件發生1年內[6],申訴如果成立,對方將面臨1萬元~10萬元的罰鍰[7]。不過罰鍰是繳給政府,如果希望對方道歉,或許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調解[8],並向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希望的條件。
如有個案需求,建議您尋求針對個案的法律服務
然而,網路性騷擾案件往往具有舉證難度高、偵查難查到使用者身分,甚至對方如果是外國玩家可能現實上難以處理等困難。則提問人的詢問個案是否構成性騷擾、後續的協助,還是建議找律師等專業人士針對個案需求提供具體的服務[9],或求助113保護專線、113線上諮詢等,諮詢遭受性騷擾的困擾。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性騷擾?肢體接觸和言語騷擾都算嗎?》、
雷皓明、張學昌(2020),《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0),《如何制止性騷擾》。

註腳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4號判決:「原告突對陌生且不同性別之參加人稱『小姐,生意好不好? 找老公嫁掉比較好,比較舒服,不用那麼辛苦』等語,參以本事件發生的時空背景、環境及當事人關係,故參加人於103年8月6日接受再申訴案件調查訪談時,稱:『…… 我覺得他的用語把我當流鶯,……』等語,……足認原告上開言詞業已造成參加人主觀上感受有敵意或遭冒犯,且有 影響其工作或日常生活之進行,揆諸前揭說明,已符合性 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之要件。」
  4.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21),《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5.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6.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7.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8.   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
    I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II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III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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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9-26 07: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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