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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3-29

想請教教唆犯與刑法第275條第2項教唆的差別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刑法原則 2022-05-01 15:11

主要如題。
不過也想請教,教唆未遂也是會被罰,刑法第275條第3項也提到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但對於第2項教唆未遂的判定是什麼?是無論被教唆人有沒有自殺都會成立嗎?謝謝!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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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2 12:12

刑法第29條所規定的教唆犯,是指教唆別人從事犯罪行為而言。自殺,不是犯罪行為,所以,第275條第2項的教唆自殺罪是獨立的罪名,與第29條的教唆犯並不相同。

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對於教唆犯是要按照他「所教唆之罪」處罰。例如甲教唆乙去殺人,結果沒有殺死,乙是殺人未遂,甲同樣要按照殺人未遂的罪名和刑度受罰。但是,被教唆人自殺成功與否,都不發生犯罪受罰的問題,對於觸犯教唆自殺罪的人,無法引用上述規定處罰。所以,假設甲教唆乙去自殺,教唆行為已經完成,如果乙不聽從或者聽從自殺而未發生死亡結果,對甲就直接依照第275條第3項規定,論以未遂犯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