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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08

"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為何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為何不屬"?

匿名(一般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刑事訴訟 2018-11-22 06:15

如題:
"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為何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為何不屬"?


刑事案件中,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共有三類型犯罪: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1]

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屬於妨害國交罪(刑法第116條[2])。

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不屬於上面所提的類型,因此第一審為地方法院。

以上查詢結果,如有疏漏,請再指證。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 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2.   妨害國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編第3章妨害國交罪,其中刑法第116條:「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至於妨害名譽罪,規定在刑法第2編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中,其中就包括了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12-07 18:56:46
斷交,是極不友善的事情。美國已與我國斷交,對我國未有外交承認,既然不承認我們是國家,嚴格言之,在法律上能否稱其為「友」邦?又有何妨害「國交」之可言?均有商榷餘地。況且妨害國交的公然侮辱罪,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必須由外國政府提出請求方能追訴,AIT的地位只是駐華外國機構,不是使領館,究竟有沒有請求權,在程序法上也有疑問。假如AIT代表美國政府正式提出請求的話,等同承認了中華民國,老美肯這樣做嗎?淺薄之見,提供大家討論指教。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12-08 11:09:05
刑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的案件,除了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之外,還有下列特別法上的案件: 一、殘害人羣罪(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第6條) 二、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1項所列案件 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依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與高等法院層級相當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