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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9

請問被罵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名譽 2022-06-21 18:19

請問在臉書跟網友吵架!
他罵我腦粉、可悲仔、撿角、不要那麼惱羞
請問是否觸犯公然侮辱或者是毀謗罪!提告行事訴訟是否會成功!謝謝🙏


提問人您好:
以下僅就您的問題列出相關的法律規範或實務見解,以及本站現有的參考資料簡單回覆,此答案「僅供參考」,結果仍需有權機關調查、審理之後才能確定: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
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而足以傷害別人的名譽。
在臉書或IG等社群網站上吵架,如果該版面處於多數人可以看到的場合(例如新聞媒體、政治人物粉專公開發文,底下的留言區),那就符合公然的要件。
提問中遇到的言詞會成立犯罪嗎?
在確認「公然」的要件之後,要看提問人遇到的網友所提出的這些言論是不是足以損害他人的名譽:
可能有罪的言論
撿角的正字是「抾捔[1]」,意思是罵人沒出息、沒有用,而以「撿角」為關鍵字搜尋判決,可知道實務上確實有人因為罵這個詞彙而犯公然侮辱[2]
可悲雖然可以形容事物或狀況令人感到悲傷[3],但也可能用來嘲諷他人無可救藥,而在實務上也有判決認為「可悲」一語綜合判斷之後可以算是貶損他人的言論[4]
不一定會形成有罪判決的言論
腦粉一詞確實帶有貶意,指某個人/團體的粉絲不問是非,為自己的偶像護航、洗白的意思,不過在實務上還沒有看到有人因為只罵別人「腦粉」而遭判決公然侮辱罪的情形(通常會加上別的言語[5]
惱羞通常是成語「惱羞成怒」的簡略說法,形容人在言行被指正時不承認,反而對別人生氣的意思。然而這個形容從實務判決來說,並沒有特別成立犯罪的情形。
尚可能有侵害名譽權的民事問題
不管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都會成立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且不需要廣泛傳佈到社會,只要使其他第三人知道,就需要負擔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有個案需求,建議您尋求針對個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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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洪瑄憶(2022),《個人或法人的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法科!輕鬆點,《S3EP11︱一個幹字值多少?如何避免妨害名譽地雷?》。

註腳

  1.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字辭典,《抾捔》。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而『老變態』、『不要臉』、『不知羞恥』、『沒路用』及『撿角』等語,已達貶損他人人格之程度;……。」
  3.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可悲》。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且依其所使用之『抓耙子』、『可悲』、『裡應外合』、『9樓之2姓張的都在製造動亂』、『做人不要這麼惡毒』之用語,核其真意顯然訴諸公開方式得以讓出入該棟大樓之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以此發洩不滿情緒,並藉此侮辱、誹謗告訴人,並已足使告訴人見聞後深感不快受擾,其主觀上顯非出於善意甚明,…..。」
    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刑事判決維持有罪結論。
  5.   雖然因為被罵者撤告而沒有做有罪判決,但可以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於不特定人均得共聞共見之狀態下,對告訴人辱稱:『腦粉屁孩』、『國中畜就是國中畜』、『完全腦羞了哈哈乖的像狗一樣出門還會跟主人報備』云云,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