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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0

雲端授課共享帳號

匿名(一般會員)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2022-07-23 06:32

準備補習班,價格不便宜,如果選雲端授課,合購一組帳號一起觀看是否侵犯著作權或犯其他法律?補習班是否可以提告?
類似netflix家庭方案那樣,共享帳號。謝謝


提問人您好,您所詢問題涉及到著作權法當中是否擅自重製、權利耗盡等議題,以下簡要就法律規定加以說明,惟若有實際案件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補習班函授是否具有著作權?
補習班函授內容及教材,為補教業者蒐集各種參考文獻、考古題等資料撰寫而成,是具有原創性的語文著作(如教材)或者視聽著作(課程影像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學員購買函授時,補習班著作權已經「耗盡」
權利耗盡原則是在智慧財產權法上的原則。當權利人第一次同意商品流入市場上銷售之後,既已經獲得利潤,該智慧財產權就已經耗盡,之後買到商品的人再另外轉讓、使用、進行第二次銷售,都不會侵害原權利人的權利。
以著作權法而言[1],如果學員與補教業者簽訂契約並買下函授,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當補教業者同意著作物(教材、課程檔案)流入市場的時候,學員就可以用轉讓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考上後可以合法轉賣或轉送給他人。而如果在研讀教材過程中借給他人使用,也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學員仍不能以擅自重製方式散布教材
需要注意的是,學員不能夠另外用影印教材、拷貝影音檔的方式,將教材或課程影音散布給他人使用,否則將侵害補教業者的利益,並觸犯著作權法的擅自重製[2]、擅自散布[3]等罪,同時需負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學員至多只能以私下借用、共享方式使用同一份教材,不能另外重製之後散布甚至販售牟利。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2.   著作權法第91條:「
    I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3.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I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I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