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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6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聲請?若是限定繼承,而同時有多個債權人,該如何分配清償債務?

匿名(一般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繼承 2019-01-12 15:28

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不必特別聲請,拋棄繼承必須聲請。

在限定繼承的情形中,如果同時有多個債權人,必須依各債務金額比例,以全部遺產分別償還。

以下詳細說明: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
限定繼承
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1],也就是說,一旦繼承開始,直接就是限定繼承,不必再做什麼程序,包括原問題中的「聲請」也不需要。
拋棄繼承
辦理時間
知道可以開始繼承的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2]
辦理文件[3]
聲請狀[4]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5]及死亡證明書[6]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7]、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的證明[8](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其他法院要求聲請人提出的文件。
辦理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9]準用非訟事件法的規定,辦理拋棄繼承須繳納聲請費用 1,000 元[10]
若是限定繼承,而同時有多個債權人,該如何分配清償債務?
繼承人從知道可以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11]
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12]。而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繼承人不可以償還被繼承人任何債權人的債務[13]
期限到了之後,繼承人對於在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已知的債權,依各債務金額比例,以全部遺產分別償還[14]。但必須注意,不得影響到優先權人的利益,如:債權人對被繼承人名下房子有抵押權,就可以在抵押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註腳

  1.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   司法院(2018),《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4.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編號47以下《家事聲請狀》。或直接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5.   可由死亡者的配偶、親屬、戶長或同居人等,準備死亡證明書正本、死亡者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前往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再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6.   通常一般人死亡能拿到死亡證明書,在醫院死亡由醫院開立,在家中死亡則由親屬通知警察機關或衛生所,由醫生判定為自然死亡後開立。
  7.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編號54《繼承系統表》。或直接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8.   民法第1174條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9.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10.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11.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12.   民法第1157條第1項:「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13.   民法第1158條:「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14.   民法第1159條第1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