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者的子女是法定繼承人,依法當然可以繼承過世者的遺產,無論是過世者哪段婚姻出生的子女,都有繼承權。至於繼承人是否結婚、有沒有子女,並不影響他的繼承權。 不繼承遺產,除了繼承人自己不想要而拋棄繼承,另外一種就是因為符合特定的情況... (more...)
您好: 依所述,A過繼給養父且養父和生母結婚,則當A死亡後,在沒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其繼承人本為第二順位的養父和生母(即民法第1138條第2款的父母)。但因父母也死亡,此時則會輪到第三順位的手足來繼承,而因為原生家庭的兄弟姊妹仍... (more...)
您姐夫的孩子才ㄧ歲多,依照《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是「無行為能力人」。又依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您的姐夫以父親身分,依法當然是他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不發生要向法院聲請成為「特別代理人」... (more...)
香港的外商銀行很多,各家銀行的作業規範未必ㄧ致。提問所說的那家銀行,如果在台設有分行,建議您嘗試向該分行洽請協助。如果在台沒有分行,建議您考慮使用電子郵件向香港本行洽詢為妥。您依法繼承先父的遺產,在法律上不成問題。此事需要瞭解該銀行的作業規... (more...)
您好: 所述由下一代繼承的情況(即「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而這條的要件是「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令堂育有一子一女,其子已經過世,將來孫子孫女有代位繼承權(民法第1140條),是奶奶財產的利害關係人。 (more...)
一、預先拋棄繼承不符合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遺囑贈與如果超過您的特留分,可以主張保障您的特留分。換句話說,您可以得到的財產不能少於應繼分的一半。(民法第1223條第1款及第1225條) (more...)
您好: 雖然在繼承順序上是沒辦法更改的,但關於遺產分配方式,仍可以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以遺囑方式為之。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more...)
您好: 一、 母親雖然離婚並再嫁,甚至另外生下小孩,但只要是她所生子女,均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出生時間、與生父是否仍有婚姻關係等。 二、 至於小孩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母親的孫子),同樣也是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屬法定繼承人。 所以... (more...)
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在其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