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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11

關於消保法網購7天退換貨規定?

匿名(一般會員) 法律入門法律入門 2024-08-02 09:35

你好,如果已經標明手圍的手環(一般民眾二手品於網購平台出清),因為每個人的手圍習慣並不盡相同(有的喜歡偏鬆有的喜歡合圍),如果購買者覺得商品較合想退換,這樣是必須退換的嗎?因為也不能確定購買者本意(比如說覺得收到後是自己不喜歡想退等原因)


您好:

首先說明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關於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如下:

消費者可以在7天內無條件退貨

「通訊交易」(如網拍網購)的消費者,可以主張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7天內,不附理由解除買賣契約[1] 。解除契約後,買賣雙方都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賣方需返還價金,買方則需返還買賣標的物——也就是退貨。因為考慮到在網購等通訊交易時,消費者無法看到實體商品,導致買到不需要或不必要的商品,因此以七日鑑賞期規定來保護消費者,讓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退貨,即使消費者收到後只是不喜歡而要退貨,賣家也不能拒絕。

 

但要注意的是,賣家必須是消保法第2條第2款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2],才必須負擔消保法的責任。按提問所述情形,如果您只是偶爾出售自己不需要的物品,不是以網路拍賣作為營業,那麼這類的賣家就不是消保法所規範的企業經營者[3],從而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此時,買家無法主張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七日鑑賞期的規定要求無條件退貨。

買家可以主張商品有瑕疵要退貨嗎?

即使不適用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請求的規定,賣家交付商品給買家時,應確保「商品不會滅失、商品不會減少價值,或是缺乏原先契約中約定的品質或價值」[4]。若碰到以上的「瑕疵」時,買家有立即通知賣家[5],即可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退款、減價[6]、損害賠償[7],或是要求另行交付新品[8]

 

但怎麼樣才算是法律上的瑕疵,就必須進一步討論。比如像您提到的買家收到手環後,認為尺寸太合想退換。如果雙方在買賣時,並沒有特別約定手圍尺寸要剛好還是稍大,也就是沒有預定手環的品質,且客觀上來說尺寸較合身,在功能上也沒有缺陷時,買家不能說「手環有瑕疵」,而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的規定。

 

退一步而言,就算認為手圍大小是一種瑕疵,由於一開始賣場上已標明手環的大小,買家在知道手圍尺寸下,卻仍向賣家購買,這時候買家就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9]

 

延伸閱讀:

李昕(2023),《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張博洋(2022),《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2007/10/3):「惟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4.   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5.   民法第356條第1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6.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7.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8.   民法第364條第1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9.   民法第355條第1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