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所說的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的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並未採納。因此與非常上訴要件不符。
有一案在102年執行完畢,第二案106年發生於110年被判決累犯確定,想問如果有第三四案在第二案110年被判決確定以前 如今高院把第二三四案合併執行,已扣除第二案執行完畢的,我現在可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第二案累犯判決嗎?
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累犯」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在被告犯多數犯罪,而需數罪併罰之情形下,所謂「執行完畢」,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亦即執行完畢與否,係以法院就多數犯罪合併宣告所定之「執行刑」為唯一判斷標準,由於在數罪併罰場合,不論該數罪所宣告之刑罰是否同時、連續處罰,在後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執行前,均需由法院合併定執行刑,且因個別案件之訴訟進度,亦可能導致前案判決確定、甚或執行完畢後,後案始告判決確定而需開始執行,在此情形下,僅有「全部數罪均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罪者,始可能成立「累犯」,若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者,因後案尚未開始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於此情形下被告再犯者,均將不符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的要件,而無從成立累犯。